辽国土资发〔2012〕204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房屋和国土资源)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省政府信息公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征地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征地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是实现征地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的有效保障;是转变行政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方式和管理作风,建设透明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增强对征地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政府会议精神上来,把推进征地信息公开作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更加自觉、更加主动、更加有力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征地信息公开的范围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市)政府依法批准征收(使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公开。
三、征地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征收(使用)土地报批前,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征收(使用)土地的告知、确认和听证材料,以及履行上述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公开。
(二)征收(使用)土地批准后,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两公告一登记”涉及的具体内容及其履行相关程序证明材料进行公开。
(三)征收(使用)土地实施后,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征收(使用)土地的补偿结果进行公开。
(四)土地批复文件、呈报说明书、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理性和安置途径可行性说明(涉及征收耕地的提供)、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等征地信息,由省厅在征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征地信息公开的方式
征地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或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外,还应该在征收(使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没有建立门户网站的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五、监督管理
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组织领导下,切实履行征地信息公开职责,确保征收(使用)土地过程中的公告、告知、听证等各项要求落实到位,确保相关村组和农户及时知晓征地补偿的方案、标准、结果等信息。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用地报批环节的审查把关,及时报备履行征地程序、实施征地行为等信息,并负责对本地区的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省厅负责审批数据及时上图入库,完善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并对全省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厅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情况,对征地程序履行不到位、信息公开不落实、群众反映突出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察指导。对征地信息公开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行为的,将依照国家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