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及说明

征收标准

管理方式

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土地管理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辽宁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辽财综〔2003〕268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6〕867号)、《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辽财非〔2009〕310号)。中央、省实行3:7比例分成,按照财预〔2017〕28号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

由国家根据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基准地价等情况制定,共分15个等级,每平方米10-140元

缴入中央省国库

2

矿业权出让收益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8〕50号)。中央、省、市、县实行40:30:18:12比例分成。

通过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按照实际成交价收取;通过协议方式出让,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收取。

通过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对属于资源储量较大、矿山服务年限较长、市场风险较高等情形的矿业权,可探索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计算公式为: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出让收益率是指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率)。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3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06〕445号)。

 

缴入省市国库

(1)探矿权使用费

按照辽财非〔2006〕445号文件规定,省、市实行5:5比例分成。

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缴入省市国库

(2)采矿权使用费

按照辽财非〔2006〕445号文件规定,省、市实行5:5比例分成。

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低于0.5平方公里的,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缴入省市国库

4

海域使用金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06〕668号),《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辽财非〔2007〕842号),《关于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8〕50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非〔2008〕75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辽财非〔2013〕583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财税〔2020〕165号)。省、市、县按审批权限审批用海项目收缴的海域使用金,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缴入同级国库外,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大连除外),30%缴中央,12%缴省国库,58%缴市、县国库。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照辽财税〔2020〕165号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征收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辽财税〔2020〕165号规定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5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财非〔2011〕1086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财税〔2020〕165号)。中央、省、市、县实行2:2:1:5比例分成。

由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评估提出出让标准,作为市场化出让或申请审批出让的征收依据,出让标准不得低于按照最低标准核算的最低出让标准。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关于印发铁路土地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规〔2017〕3号)

计提收缴比率按照商业、住宅和工业用地分类确定:商业用地铁路土地收益按场地租赁费的34%提取、住宅用地按场地租赁费的30%提取、工业用地按场地租赁费的26%提取

缴入省国库

7

罚没收入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缴入同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