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自然资发〔2022〕84号
沿海各市自然资源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切实提升海域资源要素保障效率,进一步简化手续、规范管理,依法及时保障项目用海,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报省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审核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项目用海前期指导
(一)主动做好咨询服务。各级自然资源(海洋)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对接用海主体,积极做好用海政策咨询服务,及时回应用海主体关切,以高质量的用海服务保障项目及时落地。
(二)精准开展政策指导。对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且用海必要性充分的项目,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围填海等管控规则,指导用海主体落实节约集约要求,合理确定用海方式和方案布局。
(三)鼓励利用填海存量。鼓励支持项目在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选址,省重大项目在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内落地的,按用海面积的30%奖励项目所在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每个县(市、区)每年奖励用地计划不超过400亩,按照国家和省用地计划管理要求安排使用。
(四)加快区域方案报备。建设项目拟在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选址的,各级自然资源(海洋)管理部门要按照“成熟一批,报备一批”的原则,加快区域处理方案报部备案。备案通过后,按规定提出用海申请。
(五)简化海域使用论证。建设项目申请使用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的,区域处理方案通过自然资源部审查备案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直接引用修正后的生态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相关报告结论。历史遗留围填海同一区块内的同类型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相关内容可以引用。海域使用申请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各级自然资源(海洋)管理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参与用海审批服务。
二、提高预审质量效率
(六)开辟用海绿色通道。省厅成立重大项目用海保障工作专班,全程跟踪推进用海保障。对利用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的省重大项目用海,省厅可在区域处理方案取得自然资源部备案意见前受理用海预审申请(模板见附件1),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评审。
(七)审查服务提质增效。各级自然资源(海洋)管理部门要着力提升用海预审(模板见附件2)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做到一次性告知、指导申请人补正材料。
(八)违法查处落实到位。建设项目申请使用海域涉及违法违规用海的,用海预审上报前应查处、整改、问责“三到位”。省重大项目用海可容缺受理,但在报省政府审批前应落实“三到位”。
三、优化用海审核程序
(九)简化申请材料。依据《报省政府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核管理规定》(辽自然资发〔2019〕67号),资信证明、环评核准意见不再作为用海申请材料。市、县政府海域使用意见(模板见附件3)获取方式改为从政府部门内部获取。
(十)全程网上办理。海域使用申请人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向省厅提交用海报批材料(电子版),办理结果网上回复或邮寄送达申请人,办事人“零跑动”即可办理。
(十一)实行容缺受理。海域使用权人提出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续期审核”、“转让审批”、“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时可暂不提交“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在批准前提交即可。
(十二)精简会审处室。结合实际精简参与会审处室数量,各会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同步并联审查,提高用海审核效率。
(十三)压缩审核时限。着力压减各环节审核时限,省厅审核时限由法定6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
(十四)同步开展公示。将用海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公示调整为用海受理即公示。审核过程中,如用海内容发生较大调整的应重新公示。
(十五)市场化配置资源。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海洋)管理部门编制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案,经市、县政府同意,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报省厅评审,论证、评估费用纳入出让底价,不得要求竞买人另行开展相关工作。
四、强化审批后服务和监管
(十六)海域使用金征收。项目用海获批后,自然资源(海洋)管理部门向同级税务部门推送海域使用金费源信息,税务部门向海域使用申请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征收海域使用金,并为海域使用申请人开具缴款凭证。
(十七)海域使用金免缴。符合条件申请免缴省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财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免缴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涉及大连市项目用海的,由申请人向大连市财政、海洋管理部门提出免缴申请。
(十八)不动产统一登记。海域使用申请人凭用海批复、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等材料,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统一登记。符合登记相关规定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于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十九)简化验收环节。取消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前期申请,填海项目竣工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自行或委托测量单位开展现场测量,并联系省厅派员到现场见证测量。现场测量工作结束并形成测量报告后,海域使用权人按规定向省厅提出验收申请。
(二十)加强事后监管。各级自然资源(海洋)管理部门要对项目海域使用、验收、生态修复方案落实等情况进行事后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用海主体整改;属地海洋执法机构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用海行为。
各级自然资源(海洋)管理部门要按照“批管并重、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主体明确、审查权限分明、监管措施具体、审查重点突出的共同责任体制,认真审查职责内事项,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市、县(市、区)自然资源(海洋)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报本级政府审批用海审核优化措施,切实强化用海要素保障。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项目用海预审申请函(模板)
2.XX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报送XX项目用海预审的请示(模板)
3.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项目用海的请示(模板)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