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竞争出让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优化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 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级登记权限矿业权出让计划制定、审查、实施和市、县级登记权限矿业权出让计划制定、审查。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竞争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行为;矿业权出让计划是指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矿业权的计划。
第二章 出让计划制定
第四条 矿业权竞争出让需要制定矿业权出让计划;矿业权出让计划可以按照年度制定,也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探矿权出让计划主要从财政资金项目勘查成果、以往地质勘查或调查显示具有矿产勘查前景的区块中筛选;采矿权出让计划主要从符合设立采矿权条件的区块中筛选。
第五条 矿业权出让计划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起,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出让计划,由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或由其指定其中一个下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
第六条 依托全省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平台对矿业权出让计划的制定、审查、实施、结果进行管理。
第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可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基础地质调查成果、国情调查成果、财政资金项目勘查成果、矿产地储备和市场需求,提出矿业权出让计划。地勘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可根据有关地质资料、地质认识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区块建议。出让区块建议内容主要包括:区块名称、勘查开采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已有工作基础、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
第三章 出让计划审查
第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出让范围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经核实范围不涉及上述区域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其中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内可以设置探矿权出让计划,采矿权出让计划经严格论证后可以设置。
第九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矿业权出让计划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符合矿业权出让条件进行复核。
第十条 厅内相关处室对矿业权出让计划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提请厅矿业权审核委员会审核。
规划处负责审查拟出让项目范围是否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耕保处负责审查拟出让项目范围是否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是否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政策;勘查处负责审查拟出让项目范围是否与省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重叠;矿权处负责审查拟出让项目布局是否合理、范围是否与省级拟出让矿业权及已有矿业权范围重叠;矿保处负责审查拟出让项目范围是否与全省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地重叠、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第十一条 矿业权出让计划经厅矿业权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纳入全省矿业权出让项目储备库。属于市、县级出让登记权限的,省自然资源厅按程序出具审查意见;属于省级出让登记权限的,纳入省级矿业权出让年度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出让。
第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出让计划审查通过6个月内实施矿业权出让,并将出让公告、成交价格、成交时间、成交结果等信息及时录入全省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平台。无特殊原因超过6个月未实施出让的,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第四章 省级出让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省级拟出让项目的现场核查、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等出让交易前期工作;初步拟定出让方式、竞买人/投标人资格条件、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出让收益起始价、招标控制价、拍卖(挂牌)起始价,编制矿业权出让方案(含出让公告)。
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明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或勘查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的矿业权,由厅矿业权出让底价工作小组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拍卖(挂牌)底价。
第十四条矿业权出让方案(含出让公告)经厅内相关处室审查、厅矿业权审核委员会审核、厅务会审议通过后,省自然资源厅出具委托书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交易,确定竞得人/中标人。 第十五条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将合同推送给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合同和费源信息表推送给同级税务部门。
第十六条 竞争确定的成交价缴纳后,省自然资源厅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受理矿业权新立登记申请;申请受理15个工作日内核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规程(试行)》(辽自然资办发〔2022〕 9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报送****矿业权出让计划的请示模板
为依法依规、合理有序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规程(试行< pan>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74号)《关于市县矿业权出让计划及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1〕76号)等有关要求,本次申请报送**矿业权出让计划如下:
一、拟出让矿业权基本情况
(一)****探矿权项目
1.项目名称:
2.发证权限:省级/市级/县级
3.基本情况:勘查矿种、区块范围、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拟出让年限等;
4.核实情况:拟出让范围是否符合/设置勘查规划区块情况,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是否同意出让。
(二)****采矿权项目
1.项目名称:
2.发证权限:省级/市级/县级
3.基本情况: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区范围、面积、资源储量、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
4.核实情况:拟出让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是否同意出让。
二、拟出让矿业权需求和效益情况
(一)****项目市场需求情况
(二)****项目预期社会经济效益
(三)****项目不利影响因素及解决措施
(四)****项目计划出让时间
三、综述
综上,****出让项目符合《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请省厅审查。
附件:1.矿业权范围图及坐标
2.矿业权位置和周边情况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