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沈抚示范区”)组织对本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地价”)进行了调整完善,相关成果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调整完善后的区片地价标准。
二、请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于2023年4月1日之前公布新的区片地价标准,并将公布文件报省自然资源厅。新的区片地价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三、拟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根据各地实际制定。
四、各市人民政府及沈抚示范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征地补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