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56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的通知》(辽委办发〔2020〕19号)文件责任分工,制定了《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30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
一、开展全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一)年度工作计划
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国土调查数据支撑。
(二)具体工作措施
1.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技术培训,督导各市县级调查单元按时完成调查工作任务。
2.开展省级内外业核查,严控成果质量,并组织完成好国家级核查意见整改工作。
责任处室: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完成时限:按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要求
二、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编工作
(一)年度工作计划
根据省统计局安排,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编工作。
(二)具体工作措施
按工作要求填报涉及我厅的《省耕地质量等别及变动表》、《省固体矿产资源存量及变动表》和《省土地资源存量及变动表》等。
责任处室: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完成时限:按照省统计局时间安排
三、加速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一)年度工作计划
落实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推动《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获得国家批准实施,推进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快编制报批。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实施办法。
(二)具体工作措施
1.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工作要求,落实相关部委对《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审查意见。
2.组织开展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工作,研究制定审查工作方案和审查要点。
3.研究制定我省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政策文件,明确有限人为活动和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批监管要求。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规划处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四、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一)年度工作计划
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二)具体工作措施
1.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的“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要求和《“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要求各市将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和供地管理,在供地前必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格把好准入关。组织各市定期报送发生供地的重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信息,提供给省生态环境厅,用于建立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信息台账和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
2.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对污染地块用地面积、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进行核实。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五、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一)年度工作计划
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二)具体工作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工作,更新《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除清单》,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同时,督促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要求被列入《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责任处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六、开展废弃矿山复绿行动
(一)年度工作计划
开展废弃矿山复绿工作,督导各市政府完成年度废弃矿山治理任务。
(二)具体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机制。
2.制定全省废弃矿山复绿新突破三年行动计划,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各市主体责任。
3.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评估、年底绩效对账等管理制度,督导各地完成治理任务。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七、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一)年度工作计划
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省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二)具体工作措施
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开展省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同时开展对市级党委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责任处室:耕地保护监督处
完成时限: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要求
八、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年度工作计划
作好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综合治理和应急支撑工作,大力推进全省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成果转化应用,协助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
(二)具体工作措施
1.3月开展全省地质灾害趋势预测,5月发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2.汛前召开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落实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部署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具体工作。
3.落实地质灾害“三查”(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制度。
4.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按规定对各地雨情、险情、灾情报告进行汇总、转发、上报和处理。
5.及时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6.组成省地质灾害防治驻守专家组,并与自然资源部驻守辽宁专家组紧密合作,强降雨过程期间或出现灾情、险情,及时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防灾避险工作。
7.科学立项、加强监督,严格实施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
8.大力推进全省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责任处室:地质勘查管理处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九、做好矿业权审批登记有关工作
(一)年度工作计划
在矿业权审批登记中,严格执行生态环保的重要要求,凡是位于各级各类保护区、生态红线等限制开采区范围内的矿业权,停止除注销外的其他审批事项。
(二)具体工作措施
1.在矿业权审批中,各市局对是否位于各级各类保护区等禁止限制开发区出具核查意见。
2.在矿业权审批中,核实是否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
3.对凡是位于各级各类保护区、生态红线等限制开采区范围内的矿业权,停止除注销外的其他审批事项。
责任处室:矿业权管理处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年度工作计划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成全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2023年建设任务,新增省级绿色矿山100家。
(二)具体工作措施
1.认真落实全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按照方案要求,把握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实行项目化、清单化管理,锁定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
2.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专项调研。定期调度各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进展,对照年度工作计划,督导各市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工作。深入矿山企业进行调研座谈,帮助矿山企业解决绿色矿山创建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技术指导、督导。协同各相关部门和各市,组织技术专家深入县区和矿山企业开展技术指导,为企业提供技术和政策支持。强化督导检查和动态跟踪调度,全面掌握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保障绿色矿山建设进度和质量。
4.严格组织省级绿色矿山遴选评估。指导各市严格按照绿矿建设规范和考评标准,组织开展企业自评、第三方评估和部门联审工作,将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纳入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
责任处室: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十一、强化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保护管理
(一)年度工作计划
严格管控围填海项目,加强自然岸线监管,强化无居民海岛保护管理。
(二)具体工作措施
1.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辽宁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辽政发〔2018〕36号),继续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要求,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核。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的,落实“占补平衡”要求,确保自然岸线长度不减少。
3.部署2023年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组织沿海各市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
责任处室:海域海岛管理处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十二、扎实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
(一)年度工作计划
扎实开展近海生态趋势性、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灾害及蓝碳调查监测评估工作,构建我省海洋生态分类分区图。
(二)具体工作措施
1.开展近海海洋生态趋势性监测,掌握近海海洋生态基础状况。
2.实施典型生态系统现状调查,开展河口、泥质海岸、砂质海岸、海湾、海藻场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现状调查,建立典型海洋生态系统调查基线。
3.开展盐沼、海草床生态系统预警监测及蓝碳储量调查评估工作。
4.加强赤潮、绿潮、褐潮、水母等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开展护花米草分布调查,妥善应对海洋生态灾害。
责任处室:海洋预警监测处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十三、依法查处无证勘查采矿、越界采矿等违法行为
(一)年度工作计划
完成查处无证勘查采矿、越界采矿等违法行为的任务,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二)具体工作措施
1.组织各市开展2022年度、2023年度矿产卫片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矿产类违法行为,规范省内矿产资源使用秩序。
2.组织沿海各市开展省内异地巡航,严肃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行为。
3.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新要求,在不干预、不影响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的前提下强化对我省矿业开发利用秩序的监督管理,按计划开展针对矿山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越界开采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责任处室:执法处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