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定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各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省内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指导全省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指导或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定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制定并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收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定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机关
2. 辽宁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局
3. 辽宁省征地事务局
4. 辽宁省化石资源管理局
5. 辽宁省土地整理中心
6.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7. 辽宁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9.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宣传中心
10.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中心
11.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财务结算中心
第二部分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收支总预算12,599.7万元。
二、关于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36.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0万元;公务接待费9.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17.3万元。2014年预算数比2013年预算数减少62.3万元,下降15.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比2013年预算数减少30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3年预算数减少0.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3年减少32.1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采取多项措施,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出国、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主要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4. “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退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退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9.城乡社区事务(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款)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项):反映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安排的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保护方面的支出。
10. 城乡社区事务(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款)土地整理支出(项):反映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安排的用于土地整理方面的支出。
11.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2. 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国土资源规划及管理(项):反映用于国土资源规划、研究、管理方面的支出。
13. 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国土资源社会公益服务(项):反映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地质、矿产实物资料和信息资源采集、处理并提供社会公益展览和服务,国土资源知识普及等方面的支出。
14.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国土资源行业业务管理(项):反映国土资源行业业务管理经费支出,包括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宣传、内部审计、财务监督,行风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15.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项):反映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规定用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
16.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外其他用于国务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1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