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自然资办函〔2021〕92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驻辽部队有关单位:
为有效落实《关于加快推进驻辽部队住房确权登记工作通知》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快捷高效,为部队官兵、家属及住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我们制定了《驻辽部队住房登记办证工作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
驻辽部队住房登记办证工作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军用土地上建设的军队房改住房项目或其他住房项目。
二、基本原则
按照军地统一部署和安排,军用土地上的部队住房登记办证,执行军委有关土地管理规定、房改政策以及驻地城市当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拥军惠军,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军地合力、上下联动,特事特办、分类施策”的原则,开设绿色通道,对各类要件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成熟一项办理一项。
三、项目管理
驻辽部队住房登记办证项目管理,由部队住房项目管理单位统计,对符合规定范围的,通过军分区(警备区)随时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常态化传送、日常化办理。项目提供不受时间限制。
四、申请单位
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和军队有关法规要求,驻辽部队住房登记办证由部队住房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到当地不动产登记单位办理住房首次登记手续。
五、办理流程
(一)部队住房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队伍,按照国家“多测合一”的要求,对需要申请登记项目的住房进行面积实测,形成楼盘表、分户图等测绘成果。已有符合标准的房屋测绘成果的可直接使用,不需重复测绘。
(二)部队住房登记要件材料,由部队住房项目管理单位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或不动产登记单位提供。
(三)各地自然资源部门与不动产登记单位会同驻地军分区(警备区),组织专家对部队住房登记要件资料进行预审。对与要件规定不相符合的,形成《驻辽部队住房登记办证要件问题一次性告知单》(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告知部队住房项目管理单位。
(四)部队住房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一次性告知单,完善或补办有关登记文件及手续材料,其办法按照军地有关文件和要求进行。
(五)由部队住房项目管理单位向当地不动产登记单位提出部队住房登记申请,提供登记所需要件材料。
(六)当地不动产登记单位对登记要件材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办理住房项目首次登记。
(七)需要办理分户登记的,由部队住房项目管理单位向当地不动产登记单位提供说明,住户按照部队住房项目管理单位通知,携带该单位住房性质证明、房屋出售协议、购房收据等原始材料,到当地登记单位申请办理军用土地性质的房屋登记。
(八)不动产登记单位按照部队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住房性质等证明材料,依法为住户办理军用土地性质的部队房改住房或其他住房的《不动产权证》。
(九)军用土地上的部队房改住房或其他住房的上市交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事项
军用土地或其住房有权属争议或相关纠纷的、涉法涉诉的、影响周边群众利益的等项目,待问题解决后,再按规定程序予以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