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6日          编辑:         来源:国土空间规划处

  辽自然资发〔2021〕73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自然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就近期城乡规划资质认定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已经取消,停止受理相关申请。

  二、改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自然资源部出台新资质管理规定前,依据现行乙级资质标准审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严格事中事后监管。

  三、现阶段原我省审批的城乡规划乙级、丙级资质继续有效。自然资源部出台新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后,我省规划资质管理各项要求从其规定。

  附件:辽宁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试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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