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系统助力乡村振兴 脱贫攻坚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0日          编辑:         来源:综合处

  辽自然资发〔2020〕27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新区管委会: 

  《辽宁省自然资源系统助力乡村振兴 脱贫攻坚若干政策》已经厅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12日

                         

  辽宁省自然资源系统助力乡村振兴脱贫攻坚若干政策 

  2020年,是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之年,是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胜之年。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作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加速实施,助推精准脱贫攻坚全面胜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201号)和省委、省政府以及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精神,制定以下政策: 

  一、优化调整用地布局 

  (一)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投入的原则,在县域村庄布局基础上合理配置乡村空间要素资源,扎实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为乡村振兴提供空间保障。 

  (二)急需建设的人居环境整治、脱贫攻坚项目因没有规划依据或不符合现行各类空间规划的,可按照“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编制要求,采取分步编制的方式,先行编制人居环境整治、脱贫攻坚规划,经科学论证后作为项目实施依据,后期依法纳入村庄规划。 

  二、探索规划“留白”机制 

  (三)各地在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农村公共公益设施、乡村文旅设施及新产业、新业态等项目可申请使用。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 

  三、强化用地指标保障 

  (四)全省每年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村“一户一宅”用地。 

  (五)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四、盘活集体建设用地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 

  (七)加大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力度,有序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八)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废弃或退出的宅基地,按照规划条件属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可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 

  五、支持“飞地经济”发展 

  (九)支持“飞地经济”园区挖潜利用低效、闲置建设用地;对用海项目需求,统筹利用围填海存量用地。 

  (十)统筹保障列入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项目清单的飞地经济项目所需新增用地指标;支持各地将“增存挂钩”腾退指标、“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飞地经济园区。 

  (十一)支持飞地经济园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事项进行区域评估,评估结果共享共用。 

  六、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十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用地。 

  (十三)以多种有偿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底价的70%确定。 

  (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七、保障公共卫生用地 

  (十五)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乡镇公共卫生用地,在整体布局、用地指标、建设时序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医疗防疫、应急避难、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空间规划保障。 

  (十六)完善应急救治规划体系,优化城乡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科学布局生物医药、医疗器械装备、医用卫生材料等关键物资场地。 

  (十七)以县级医院、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用地为重点,优先保障农村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八、保障教育用地 

  (十八)对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等非营利性教育用地,可以依法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十九)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相应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九、强化设施农业发展用地支持。 

  (二十)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二十一)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分类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十、保障返乡入乡创业用地 

  (二十二)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从事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入乡创业生产经营。 

  (二十三)盘活工厂、公共设施等空闲土地,结合交通区位、产业基础、生产条件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实施改造利用,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生产和办公场地。 

  (二十四)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价的70%执行。 

  十一、加大乡村旅游业用地支持力度 

  (二十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二十六)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景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二十七)对于零散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如农村厕所、旅游驿站、景观平台、品鉴室、停车场等,允许各地按规定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二十八)腾退的户外厕所、闲置废弃畜禽舍、倒塌房屋、影响村内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的院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用地,优先用于支持休闲农业、农业公园、田园综合体等乡村旅游业用地需求。 

  十二、支持数字乡村建设 

  (二十九)自然资源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地区倾斜,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生态系统监测、基础地理信息建设等方面加强技术和智力支持,为农村集体经济清产核资、村庄规划编制、存量土地开发利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等奠定良好基础。 

  (三十)提升农村地区灾害防控信息化水平,开展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易发区调查监测,及时提供调查监测和地理信息成果。  

  十三、补齐基础设施短板 

  (三十一)农村道路拓宽后不超过8米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农用地管理。 

  (三十二)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美丽乡村建设中零星分散、难以在规划期间确定具体位置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的,允许使用预留的5%建设用地机动指标。 

  (三十三)支持“厕所革命”、邮政物流、农村垃圾污水治理等用地。 

  十四、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三十四)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编制调整方案,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调整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实施;整治区域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三十五)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试点乡镇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使用,允许在省域范围内流转。 

  十五、支持沿海乡村发展 

  (三十六)授权沿海各市结合实际制定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收后,全额留存市、县财政。 

  (三十七)积极争取资金、政策和项目支持,持续推进渤海攻坚战,深入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加快近岸海域综合治理,进一步优化和改善沿海城乡生态环境。 

  十六、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矿山生态修复 

  (三十八)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三十九)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四十)各地将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十七、支持农村供水保障 

  (四十一)统筹布局农村地区地下水勘查,强化辽西北地区地下水勘查政策和资金扶持,引导推进地勘企业与地方政府协同合作,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 

  十八、强化耕地保护补偿激励 

  (四十二)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地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进行奖补。 

  十九、实施灵活的用地审批政策 

  (四十三)乡村振兴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可以县(市)为单位,分批次打捆组卷上报。 

  (四十四)为实施乡村休闲旅游、特色农产品加工、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需零星、分散使用建设用地,选址不压占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且符合产业布局要求的,可实施“点状”供地,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手续。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范围的,可作为农业、生态保留用地合理利用。 

  二十、精准保障脱贫攻坚 

  (四十五)优先安排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建设用地指标。 

  (四十六)允许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继续在省域内范围内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不受指标规模限制;鼓励开发区园区使用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开展扶贫协作共建园区。 

  (四十七)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明确禁止区域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在不影响种植、养殖等生产条件的前提下,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 

  (四十八)对纳入省级公路网规划,连接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且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十九)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依法补偿安置前提下,可边报批边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 

  (五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