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辽宁省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5日          编辑:         来源:国土空间规划处

  辽自然资办发〔2021〕102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各市城乡规划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沈抚示范区综合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81号)和《辽宁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20〕1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结合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开展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以人民为中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具体措施。按照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创新完善基础政务公开机制,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城乡规划领域公共服务、规划编制、规划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对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提升基层城乡规划领域政务服务水平、行业监管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扎实推进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提升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二、统一政务公开目录标准

  根据自然资源部《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在沈阳市沈河区试点工作基础上,省厅结合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突出科学性、合理性、操作性,将城乡规划领域应公开、可公开事项和内容,编制形成全省统一的标准目录(试行)。各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省标准目录,结合工作职责和地方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易于基层行政审批部门对照操作,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性的原则,编制更加完善的本级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增加公开(内容)要素、公开渠道等,切实发挥对本地区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评估作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对应的城乡规划将不再编制和审批,国土空间规划的公开标准目录将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另行制定。

  三、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

  (一)加强主动公开。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要抓好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建立健全文件属性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主动公开范围,防止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的滥用,逐年压缩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文件的数量。要积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主动公开目录内容,并通过多渠道和载体发布信息,方便公众査询获取。结合国土空间规划领域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要及时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并做到各公开平台(载体)公开信息内容一致。

  (二)强化政策解读。各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确保全面、科学、规范的前提下,指导基层扎实做好政务公开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要综合运用传统体、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宣传手册等方式,逐步扩宽解读发布的渠道,不断提高解读信息的受众面。鼓励采用图片、图表、图解、音视频等多样化方式解读,増强政策解读的可视性、可感性。

  (三)回应社会关切。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要切实增强舆情意识,严格落实舆情处置回应责任,建立健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共商、快速应对的政务舆情回应机制。要密切关注、积极回应国土空间规划领域重点工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监督、管理的重大政务舆情要及时妥善处置,扩展发声方式和渠道,确保有效舆论引导。

  (四)落实保密制度。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划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可参照省厅制定的政务公开流程标准(试行),进一步明确公开内容的审查、发布、反馈机制,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规划公开发布前,要按有关地图管理规定,履行地图审查程序。规划执法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敏感信息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要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作为部门工作重点,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加大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全面统筹推进本地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强化业务指导。各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基层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和跟踪评估力度,定期听取汇报,开展调研,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基层自然资源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要及时主动向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厅将根据各地反馈情况,不断完善省标准目录,进一步指导基层做好城乡规划领域政务公开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大力宣传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重大意义和经验成效。积极挖掘典型,加强宣传推广,营造真抓实干的良好工作氛围,推动全省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确保按时完成。2021年11月底前,各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结合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对照省标准目录,编制完成本级目录并报省厅备案。2022年6月底前,各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公开什么、由谁公开、在哪公开、如何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规范公开流程、扩大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形式、拓宽公开渠道、提高公开质量,对本级目录进行再梳理、再总结、再完善。

  附件:1.辽宁省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

  2.辽宁省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流程(试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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