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中介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2日          编辑:         来源:行政审批处

  辽自然资办发〔2022〕93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纪委监委营商环境监督行动方案》(辽纪委发﹝2022﹞1号)等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中介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市监明电﹝2022﹞12号)统一安排,制定了《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中介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经厅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中介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纪委监委营商环境监督行动方案》(辽纪委发﹝2022﹞1号)等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中介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市监明电﹝2022﹞12号)统一安排,制定《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中介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按照“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目标要求,聚焦自然资源领域中介行业机构、中介服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加强中介机构监管、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整治违规操作、造假舞弊等问题,统筹推进、标本兼治,打造“中立诚信”的中介环境。

 

  二、整改任务

(一)整治中介机构监管服务乱象。聚焦中介机构提供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监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重点整治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或报告、垄断服务市场、操纵服务价格、以他人名义执业等问题,以及服务耗时长、收费高、质量差等问题。 

  规划资质机构;(牵头部门:国土空间规划处,责任单位: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城乡建设局)

  测绘资质机构;(牵头部门:国土测绘处,责任单位: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城乡建设局)

  土地估价机构;(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责任单位: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城乡建设局)

  (二)整治使用中介服务行为。重点整治在提供政务服务和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工作过程中,指定中介机构、与中介机构暗中勾结、垄断服务市场、操纵服务价格、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以及给予本地区中介机构便利、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中介机构从业等问题。

  (牵头部门:机关纪委,责任单位:各处室、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城乡建设局)

  (三)整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重点整治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不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不落实归集中介服务信息要求,以及不履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职责等问题。

  1.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牵头部门:行政审批处,责任单位:各相关处室、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城乡建设局)

  2.归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履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职责。(牵头部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责任单位: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城乡建设局)

  三、方法步骤

  (一)开展问题自查。各责任单位要对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按照职责分工,主动认领任务,开展问题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落实台账,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各处室、各市自然资源局

  时限:2022年10月27日前

  (二)严格整改落实。对整治中介机构,要摸清中介机构底数,建立中介机构台账,开展好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依法列入“黑名单”。 对政府部门使用中介服务行为,要开展一次自查自纠,纠正“乱作为”行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要自查是否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否按照要求归集中介服务信息,整治“不作为”问题。

  责任单位:各处室、各市自然资源局

  时限:2022年12月20日前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把整改具体问题与推进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举一反三落实整改,用制度成果固化专项整治成效。各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中介机构行业管理办法,指导监督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涉及使用中介服务的责任单位要制定使用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流程、监督管理等,严格规范使用中介服务行为。建立并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主、重点领域强化监管为补充的中介机构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各处室、各市自然资源局

  时限:2022年12月20日前,长期推进。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中介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上来,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推动中介环境突出问题整改落实。省厅相关处室要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带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局开展好本级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指导所辖县、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责任单位要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大对整治中介环境的宣传报道力度,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提高整治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乱作为”破坏营商环境行为向社会公布,曝光中介服务市场乱象,提高整治中介环境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三)加强信息报送。在认真开展自查的基础上,请各责任单位明确一名联系人,于10月27日前将整改落实台账报任务牵头部门。建立信息周报送制度,各牵头部门每周五下班前将本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厅行政审批处,由行政审批处汇总后统一报省市场监管局。12月16日前,各市局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围绕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举措、意见建议等形成中介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专题报告报省厅。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