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自然资办发〔2021〕65号
各有关市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古生物化石产地和收藏单位的管理,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及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2号)有关规定,省厅决定开展全省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和收藏单位检查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一、检查评估范围
已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以下简称化石产地);已纳入我省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管理的馆藏单位(以下简称收藏单位,见附件1)
二、检查评估内容
(一)化石产地
主要检查评估化石产地申报、获批情况;是否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编制了产地保护规划;是否出台了管理办法;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了产地保护工作;近三年实施的抢救性发掘化石项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化石登记建档和移交保管等情况。
(二)收藏单位
主要检查评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对辖区内的收藏单位进行了监督管理;是否监督不同级别的收藏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收藏化石;收藏单位是否符合《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收藏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级别评定等情况。收藏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和保管场所;
2、古生物化石收藏、展示的场所及附属设施的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3、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4、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毁损的技术、工艺和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
5、建立了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6、建立了古生物化石收集、登记、入库、保管、使用、注销以及资产、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7、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维持正常运转。
三、工作安排
检查评估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计划10月底结束。
第一阶段:自查评估(2021年6月25日至7月底)
有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化石产地和收藏单位对照检查评估的重点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评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编写自查评估报告,同步开展自查整改工作。未开展化石登记的化石产地、化石发掘项目和收藏单位要补充填报《收藏单位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表》(附件2),化石产地要填报《化石产地基本情况表》(附件3),收藏单位要提供批复收藏单位的审批件,并填报《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情况表》(附件4)。经有关市局汇总后,于2021年7月底前将上述材料报至省厅。
第二阶段:检查评估(2021年8月1日至8月底)
省厅将根据各市的自查评估情况选取部分化石产地和收藏单位开展实地检查评估。省厅会同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组织省化石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和技术队伍分两组到化石产地和收藏单位开展检查评估,针对各市局上报的自查评估材料进行现场复核评估,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要求。对于补充登记的化石组织开展化石等级鉴定。
第三阶段:整改验收(2021年9月1日至10月底)
依据各市局自查和实地核查评估结果,对不符合评估检查要求的化石产地,要认真对照整改,将产地保护规划和管理办法上报省厅;对不符合基本收藏要求的单位,原批复文件作废。对于自查整改后符合并达到相应收藏等级要求的单位应于9月15日前按程序逐级申报定级,由省化石专家委员会按照《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定级标准》(国土资规〔2016〕12号文附件2)审查合格后,报国家化石专家委员会评定。已完成定级的收藏单位所收藏古生物重点保护化石完成了省级化石登记的,经省厅核实后,可颁发古生物化石收藏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清理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确定专人负责。
(二)省化石专家委员会负责申报定级的业务指导和咨询工作。
联系人: 周颖新 电话:15942071055
胡 义 电话:13940079795
附件: 1. 全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收藏单位名单;
2. 收藏单位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表;
3. 化石产地基本情况表;
4.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情况表。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