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          编辑:         来源:
  辽政办【2020】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政府决定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管理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收范围

  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质量(粮食产能)和水田规模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征收标准

  辽宁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最低标准(见附件)综合考虑了耕地开发平均成本、耕地质量提升与管护需求、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影响因素,各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但不得低于全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最低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占用当地同类型、同等级耕地开展费标准的2倍执行。

  三、严格规范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一)规范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

  耕地开垦费由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市、县(市、区)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耕地开垦费 征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二)严格耕地开垦费使用管理

  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主要用于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能够产生耕地占补平衡三类指标(新增耕地数量、水田面积、粮食产能)的各级各类土地整治项目支出,以及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支出等。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总额的2%,安排自然资源部门补充耕地工作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日常管理、检查、资料归档入库等相关工作支出。

  四、加强耕地开垦费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征收、使用管理等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耕地开垦费,不得擅自调整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对擅自减免、缓征、调整耕地开垦征收范围及标准,截留、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的,要依纪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辽宁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最低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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