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易地补充耕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2日          编辑: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处

辽国土资发[2005]55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土地法律制度。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对保障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的加快,用地项目的增多,易地补充耕地的项目也将越来越多。为了加强和规范管理易地补充耕地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易地补充耕地应遵循的原则 

  易地补充耕地是指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当地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无法实现年度非农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目标,采用经济补偿方式,委托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有节余的地区实现补充耕地的行为。 

  申请易地补充耕地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占补平衡的法定原则。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责任,不因为易地补充耕地而发生责任转移。 

  3、属地优先原则。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节余的县(市、区),其后备资源应优先满足本市范围内其他县(市、区)易地补充耕地的要求。 

  4、质量对等原则。易地补充耕地与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地力等级相当或略高。 

  二、易地补充耕地要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规划。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同时纳入项目所在地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 

  2、依法审批。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的批准文件应逐级上报省厅备案。 

  3、保证质量。易地补充耕地要达到数量和质量的双重要求,并保证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在易地新开发的耕地,只有质量达到要求,方可抵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指标。 

  4、规范管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易地补充耕地项目规范管理,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不得减少,并严格履行入库出库程序。 

  5、严格验收。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易地补充耕地进行验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验收应邀请农业部门参加。省厅对易地补充耕地进行复核认定和监督管理。 

  6、适时变更。经过验收和复核合格的新增耕地,及时纳入项目所在地市级耕地储备库,以备“先补后占”。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该耕地抵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指标时履行变更手续。 

  7、权属不变。新增耕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不因易地开发和指标流转而改变。 

  三、易地补充耕地程序 

  跨市级行政区域实施易地开发耕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易地补充耕地的委托方(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易地补充耕地的理由、拟易地补充耕地的数量、地力等级、开发期限、资金来源等。 

  2、审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在本辖区内的其他县(市、区)调剂后备资源,本辖区内确无法履行占补平衡任务的,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跨市实施补充耕地。 

  3、批准。省厅对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易地补充耕地条件的,批准其易地补充耕地。 

  省厅批准易地补充耕地申请后,委托方和受托方方(代为履行占补平衡义务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易地补充耕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方所在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受托方所在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补充耕地指标流转合同,明确指标的使用、管理、出入库及变更登记等内容。 

  四、补充耕地指标的流转及使用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一是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易地开发;二是直接购买耕地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申请易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程序参照易地开发的程序进行。 

  自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补充耕地合同和两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指标流转合同并履行相应的权力和义务后,补充耕地指标归委托方使用,受托方负责在抵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指标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受托方所在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出库手续,并核减本地区耕地指标。同时,将易地补充耕地的地块位置、权属、面积等情况报省厅备案。 

  使用易地补充耕地指标时,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申请、省厅的批复及两市签订的指标流转合同作为补充耕地方案的要件随建设项目用地报卷同时上报。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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