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土地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5日          编辑:         来源:财务审计处

  辽国土资规〔2017〕3号

沈阳铁路局沈阳土地管理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铁路土地收益管理,严肃财政纪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铁路土地收益收缴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铁路部门使用划拨土地进行出租经营,其经营所得视为铁路部门取得的场地租赁费,由铁路部门开具税务发票,纳入企业经营核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相关规定,全省铁路部门使用划拨土地出租经营所得中包含的国有土地收益部分(即铁路土地收益),应及时上缴省财政,纳入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管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铁路土地收益的收缴工作,按照分类定率方式进行计提、收缴,具体由沈阳铁路局对占(借)用的土地逐宗进行计提汇总,计提收缴比率按照商业、住宅和工业用地分类确定:商业用地铁路土地收益按场地租赁费的34%提取,住宅用地按场地租赁费的30%提取,工业用地按场地租赁费的26%提取。

  三、沈阳铁路局沈阳土地管理分局应在每个季度末将计提后的铁路土地收益金额上缴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省级财政非税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严禁截留、坐支和挪用。

  四、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年度督查机制,定期对铁路土地收益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确保全省铁路土地收益应缴尽缴,管理规范。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年初将上年督查结果报省政府。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财政厅        沈阳铁路局

  2017年3月6日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