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自然资规〔2019〕1号
各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4号)《国土资源部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一)全面核实划定成果并整改。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自然资源督察、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专项检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核实,重点对已批准建设用地、已有矿业权、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禁止人为活动区域、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增减挂钩建新区以及其他按照《通知》不符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要求的土地进行核实梳理,明确属于划定不实等需要调出的土地,并协调好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关系,确保三条红线不交叉。核实后各市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以县为单位编制整改补划方案,报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后,进行全面清理、整改,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建设占用问题,并相应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进行调整,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规范划定成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中的图、表、册、明白卡、台账等基础档案资料的管理,及时补充、更新、维护永久基本农田标志牌、界桩,存档备案永久基本农田成果数据,将其纳入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监管平台,作为土地审批、矿业权审查、卫片执法、检查考核、生态红线划定、生态建设和生态退耕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严控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禁违法违规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三)用地预审与永久基本农田管理。《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踏勘论证,报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其中,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省级高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必须先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入库要求,完成踏勘论证、补划验收等工作,方可受理其用地预审,其他项目按要求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补划入库和验收工作。
(四)临时用地与永久基本农田管理。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符合相关要求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及时恢复永久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
(五)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矿业权范围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日常监督监管,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战略性矿产和非战略性矿产,区分油气和非油气矿产、探矿和采矿阶段、露天和地下开采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申请人申请矿业权登记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对申请范围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审查,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非战略性矿产申请矿业权新立,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地热、地下水、矿泉水勘查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可申请探矿权新立。地热、地下水、矿泉水开采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不会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可申请采矿权新立。
油气战略性矿产开展地质勘查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的,可申请探矿权新立。在试采和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非油气战略性矿产开展地质勘查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探矿权新立。申请人申请非油气战略性矿产划定矿区范围(新立、扩大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登记时,申请范围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论证要区分露天和地下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的,应对开采活动、地上设施和其他建设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论证,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者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的,可依法申请采矿权登记;地下开采的,应对开采活动、地上设施和其他建设是否会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地下开采活动是否会影响永久基本农田土地现状进行论证,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且不会影响永久基本农田土地现状,或者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的,可依法申请采矿权登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依法依规履行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手续,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变更延续、采矿权深部扩大矿区范围及深部勘查设置探矿权登记,其中申请采矿权变更延续和采矿权深部扩大矿区范围的,需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保已损毁永久基本农田的复垦措施已纳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且开采活动、地上设施和其他建设不会对永久基本农田造成新的破坏。已取得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权新立的,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管理规定执行。矿业权人申请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或平面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产,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按新设矿业权处理。凡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的,市级审核结果作为《矿业权审批登记事项市级核查意见》的内容。
三、规范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程序
符合国家规定占用或认定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依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在原县域范围内补划,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相应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和《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要求,组织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
(六)编制补划方案。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补划方案。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坡度小于25度的耕地,原则上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补划数量、耕地等别与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当。占用或减少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实地踏勘论证确实难以在城市周边补划的,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进行补划。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需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
(七)组织踏勘论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踏勘论证申请,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踏勘论证。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按照要求需组织占用耕地踏勘论证,其中由自然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踏勘论证,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踏勘论证,由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的预审的,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踏勘论证。
生态建设、灾毁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依法认定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重大建设项目的要求组织踏勘论证。
(八)验收审查。建设项目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自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九)入库备案。永久基本农田依法依规经批准占用或认定减少后,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落实保护责任,完成数据库变更、图表册和标志牌、界桩等更新完善工作。
四、切实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
(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和管理。各地要按照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储备区成果经自然资源部审核通过后,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建设调整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等,直接在储备区中补划,储备区内耕地补划前按一般耕地管理和使用。由于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未来补划需求、耕地实际利用状况和新增加耕地等需要对储备区进行调整、补充更新的,需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核。
(十一)建立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制度。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科学规划,加密布点,改善条件,加快构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调查监测成果更新。
(十二)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各地要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安排,合理整合资金,采取措施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和储备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逐步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按照要求开展建设占用或临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建设占用剥离的表土优先用于新增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针对耕地质量突出问题,加大资金投入,并依靠科技手段,采取工程、化学、生物、农艺等措施,集中开展土壤培肥改良、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有效提高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五、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三)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信息化建设。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系统,对永久基本农田实现动态监测与监管。
(十四)建立日常监测监管机制。各市、县要强化全面监测监管,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结合自然资源调查、年度变更调查、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自然资源督察、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配合遥感监测、实地抽查等手段,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动态管理。一是要重点对集中连片、质量较高尤其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监测核查;对建设项目、设施农用地、矿区范围内及周边的永久基本农田现状进行监测核查;对国家和省下发的问题图斑进行实地核查;对永久基本农田图、表、册、责任书,以及标志牌、界桩更新维护、破坏情况进行实地抽查。二是要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和查处力度,对疑似擅自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以及闲置、撂荒等情况,按照“认真核实、举一反三、深入剖析、立行立改”的要求,做好梳理比对,分类处置,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强化考核机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是对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最重要的部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是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政府绩效考评等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考核机制,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0号)要求,层层落实各级政府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主体责任,按时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保护成效突出的市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治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中问题突出的市,公开通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相关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