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30日          编辑: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处

  辽自然资办发〔2022〕65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2020年,省政府组织各市政府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完善,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各市政府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为做好新一轮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立足上一轮工作基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对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调整,并做好前后政策衔接,实现征地补偿标准平稳有序过渡。

  二、请各市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调整后的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以市政府名义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各市政府公布实施。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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