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授权用地审批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1日          编辑:         来源:国土测绘处

  辽自然资规〔2020〕2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新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 号),做好国务院授权省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和自然资源部下放省自然资源厅的用地预审审批权管理工作,确保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作

  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阜新、辽阳、盘锦10城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国务院授权由省政府批准;原已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未批准实施方案的,要加快组织报批工作,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项目,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国务院授权由省政府批准。

  经省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超过省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按规定报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预审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预审报自然资源部批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

  三、占用自然保护区审核工作

  经国务院授权,由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及自然资源部下放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对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或是否同意项目选址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其他事项

  属国务院授权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在市政府用地请示和市局审查意见中要注明“属国务院授权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属自然资源部下放用地预审审批的,在市局初审意见中要注明“属自然资源部下放用地预审审批权”。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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