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5日          编辑:资源厅管理员二         来源: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辽自然资发〔2023〕12号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地震局      辽宁省气象局

  2023年2月13日

  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本实施意见中的“标准地”出让,是指市、县政府对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园区)范围内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完成相应的区域评估基础上,按照事先设定的控制指标标准出让,用地企业按照约定履约的行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园区)范围以外有条件的区域可参照执行“标准地”出让。推行“标准地”出让是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政府和企业互信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事先定标准、政府优服务、企业重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产,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各市、沈抚示范区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园区)范围内统一组织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区域评估按照“7+N”模式开展,“7”即环境影响、重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气候可行性、文物勘探、地震安全性、水资源论证7项区域评估,“N”即各地在7项区域评估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将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等纳入区域统一评估。区域内投资项目无偿共享共用评估成果,对于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或高于区域评估标准以及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市、沈抚示范区应提前谋划落实资金,保障各项前期评估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二)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各市、沈抚示范区制定并发布“标准地”出让控制指标标准,同时实行动态调整。控制指标按照“5+X”模式确定,“5”即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排放标准5个控制指标,“X”即各地在5个控制指标标准基础上,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土壤污染防治等指标。在“标准地”出让前,各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控制指标标准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和地块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用地标准,联合提出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控制指标,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中。(责任单位: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税务局)

  (三)丰富“标准地”配置方式。“标准地”出让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规划条件明确、无法律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通平条件。“标准地”地块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配置,各地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结合工业项目具体情况,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配置方式。(责任单位: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四)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产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出让公告。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应载入土地出让合同。产业准入要求等应纳入监管协议,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各地可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探索履约监管模式,明确用地标准、控制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用地企业按照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工业项目‘标准地’”。(责任单位: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动办、省税务局)

  (五)优化“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为实现“拿地即开工”,土地供应和项目审查可并行推进,结合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能并则并、应并尽并”的原则实施审批并联办理。用地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证书。各地应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完善服务企业措施,为企业无偿提供从招商意向到落地达产的“全生命周期”项目审批代办、协办服务。

  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结合招商项目情况,可将供地后由用地企业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提前至供地前,由市、县政府组织编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责任单位: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动办、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六)严格“标准地”全过程监管。市、县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制定。验收和复核未通过的,各相关部门责令用地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以及对其行政管理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推送到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情形,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7号)规定及相关约定执行。(责任单位: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动办、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省税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适时建立省“标准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动办、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省税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组成,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标准地”出让相关措施。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应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上下联动,确保“标准地”出让取得实效,于2023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标准地”出让工作进展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对“标准地”出让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在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控制指标制定、联合验收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鼓励各地在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审合一、容缺审批、告知承诺、信用评价等领域开展改革创新,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有效提高用地审批效率,降低用地成本。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和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工作,向社会精准推介,正向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为推进“标准地”出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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