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自然资发〔2020〕33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厅相关处室、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依据《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服务范围和权限
(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行为。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菱镁矿、硼、滑石、玉石、萤石。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应当按规定办理。也可以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之后,按规定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三)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互不影响协议的,不做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其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四)除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的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的情形外,其他情形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五)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再设立矿业权。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报件范围发生变化与已办理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评估报告》审查备案、压覆审批对应范围不一致,影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报件范围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二、规范工作程序和报批要求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申请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矿业权设置、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情况的,应当给予支持,主动提供服务。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在确保安全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并按相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需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需要报自然资源部审批的,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后报批。
(三)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审批的材料清单(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套):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参见附件1);
2、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参见附件2);
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
4、涉及矿业权的,需提供矿业权人的书面意见或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署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范围原则上应包括: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纳的出让收益(无偿取得的除外);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三、压缩办理时限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管理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矿业权的,同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
(二)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对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及备案的(评审、备案同时申请),应当及时受理,受理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查意见基本要求见附件3)。同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备案和储量信息录入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文件。
四、全面实施特定区域调查评估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国务院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由省自然资主管部门组织对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统一调查评估和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特定区域的范围认定应以相关批准设立文件确定的范围为准。新设立的及范围调整的特定区域,应在批准前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完成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172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