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土资发【2017】130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建筑用砂、石采矿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程序,依法审批
新立河道外普通建筑用砂、石(以下简称“砂、石”)采矿权,应以市场竞争方式依法公开出让,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并于30日内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人民政府不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
二、科学布局,统筹安排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现有的砂、石采矿权资源储量、保障程度、提高开发利用规模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立足利用已有砂、石采矿权资源基础上,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合理确定新立砂石采矿权数量和位置,做到提前谋划、科学布局、统筹安排、有序投放,切实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砂、石矿产资源保障。
三、加强监管,合理开发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矿山企业需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矿种进行采矿。任何矿山企业不得以开采建筑用砂、石为名获取其他矿产资源。凡有违法开采行为的,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拟新立的砂、石采矿权进行全面核实,严格遵守《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可视范围、《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意见》(辽政发〔2016〕90号)露天采石场最小间距、各类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矿山项目等规定,监督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砂、石采矿许可证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批准开采矿产资源、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撤销违法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