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土资规〔2017〕5号
各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全省探矿权出让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6月15日
进一步规范全省探矿权出让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全省勘查市场活力,推进矿产资源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探矿权出让范围
(一)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形成的成果。
(二)已进行过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者以往勘查、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二、探矿权出让条件
(三)拟出让地质勘查成果或者矿产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2.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
3.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四)优先出让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者紧缺矿种,以及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地质勘查成果或者矿产地。
三、探矿权出让程序
(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筛选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成果。
(六)各市政府组织筛选市级及以下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成果以及辖区内可出让的第(二)项规定的矿产地。
(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级及以上财政出资地质勘查成果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的编制;各市政府负责组织市级及以下财政出资地质勘查成果或者第(二)项规定的矿产地出让年度计划的编制,于每年9月末前以政府函形式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审核后,于每年10月末前,完成全省勘查成果和矿产地的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于下一年度组织实施。
市场方式出让的探矿权,应当纳入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未纳入的,省国土资源厅不得出让。但是,经省政府同意出让的除外。
(八)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形成的成果出让探矿权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拟出让成果名称;
2.勘查区块范围及勘查程度;
3.以往探矿权情况;
4.地质特征,包括主攻矿种、获得的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地质资料汇交情况;
5.出资人和资金投入情况;
6.出让方式及理由。
(九)第(二)项规定的矿产地出让探矿权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拟出让矿产地名称;
2.勘查区块范围及勘查程度
3.以往矿业权情况;
4.地质特征;
5.出资人和资金投入情况;
6.出让方式及理由。
(十)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纳入年度探矿权出让计划的地质勘查成果或者矿产地开展出让前期准备工作,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勘查区块范围核定、矿业权核实、储量评审备案、探矿权价值评估、编制新立探矿权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以及数据库更新维护与管理等。
(十一)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组织探矿权市场方式出让交易环节相关工作。
(十二)探矿权出让收益缴入国库,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四、其他事项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发布前制定的有关文件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