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2日          编辑:         来源:矿产资源储量处

  辽国土资规〔2017〕2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切实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和评估机构备案制度

  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要求,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事项,省厅不再受理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申请,不再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出具备案证明文件。对在我省从事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矿业权评估机构不再进行登记备案。

  二、实行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公示结果告知制度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并向省厅提交评估结果申请公示函及其他有关材料,省厅在门户网站公示10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向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书面告知函(附件1),评估机构收到书面告知函后及时将评估报告交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矿业权人。

  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省厅及时将意见汇总后,书面通知矿业权评估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或答复。对评估报告有修改的,重新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后,省厅向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书面告知函。

  三、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材料报送

  受委托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省厅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纸质):

  1.关于(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名称)申请公示的函(附件2);

  2.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

  3.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承诺书(附件3);

  4.xxx采矿权评估指标汇总表(附件4)。

  四、加强矿业权价款评估监督管理

  矿业权评估机构要加强自律,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准则开展评估业务,不断提高矿业权评估工作水平和评估报告质量,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要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业权价款评估完全由评估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省厅不干预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省厅将加强对经公示通过后的评估报告的抽查工作,对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或对评估报告质量把关不严以及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况的评估机构,记入诚信档案,并减少或取消向该评估机构委托评估业务。

  五、其他要求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内矿业权评估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相关规定,完善制度,优化流程,切实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以往省厅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关于告知(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名称)公示结果的函

  2.关于(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名称)申请公示的函

  3.矿业权价款评估机构及评估师承诺书

  4.xxx采矿权评估指标汇总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1日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