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自然资规【2023】1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效能,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一)按照矿种划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国务院、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煤炭、煤层气、铁、锰、铬、钒、钛、铜、铝、镍、金、硼、磷、萤石、铌、钽、铍、锆、铪、锗、镓、铟、铼、菱镁矿(水镁石)、滑石(绿泥石、皂石)、银、铅、锌、海砂、白云岩、大理岩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凝灰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砂、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粘土等普通建筑用矿种的采矿权;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国务院、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
(二)省内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由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涉及变更(增列)或多个开采矿种的,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主矿种的登记权限进行管理。
二、优化矿业权出让登记程序
(三)矿业权出让登记由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申请资料清单严格按照本通知附件要求办理,无需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每年12月底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向保护地主管部门发函,完成下一年度需要办理矿业权登记项目是否涉及保护地核实工作。核实矿业权登记项目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与上述区域重叠,相关主管部门需明确处置意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各部门意见形成最终核实意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征求同级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由矿业权人自行办理核实矿业权登记项目是否涉及保护地情况。
(五)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结合省级勘查成果及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制定省级矿业权出让年度计划,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交易。
三、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六)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七)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征求下一级人民政府意见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八)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已设采矿权周边资源、零星分散资源的协议出让,由审批登记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对采矿权人提交的协议出让可行性报告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发,安全上是否可靠,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可行;是否不能单独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
周边资源:与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属同一矿体,已提交资源量,且不能单独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的。
零星分散资源:与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呈非连续分布且距离控制在300米左右,已提交资源量,且不能单独设置探矿权的。
四、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九)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出让登记权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评审工作委托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承担。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企事业单位承担。
五、其他有关事项
(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时,按照拟出让的资源储量确定出让范围,并与生产规模、出让年限等相适宜和匹配。
(十一)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出让登记权限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25日。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2.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