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严格控制和规范全省采矿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0日          编辑:         来源:

  辽国土资规[2017]1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全省采矿权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件)精神,做好全省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暂停采矿权短期延续登记

  (一)下达限期补正通知书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延续登记申请,但没有完成延续要件准备的,下达限期补正通知书(详见附件1),同时抄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中属省级发证权限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限期补正通知书报省厅备案。补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采矿权人在补正期限内凭有效的补正通知书申请办理评审、备案、评估等手续。

  采矿权人应当在补正期限届满的30日前,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对于完成延续要件准备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对于采矿权人非自身原因未在补正期限内完成延续要件准备的,提供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材料,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再次下达限期补正通知书;对于因采矿权人自身原因未在补正期限内完成延续要件准备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延续申请。

  (二)加强对采矿许可证逾期矿山企业的监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矿许可证逾期矿山企业的监管,及时将采矿许可证逾期矿山企业名单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中属省级发证权限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名单报省厅备案。

  二、关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的审查程序

  (一)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9号文件规定的需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申请事项后,应及时提出办理意见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详见附件2),同时将电子申报材料通过金土工程系统上报省厅。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省厅会审处室依据各自职责,对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的电子材料进行网上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省厅会审处室提出需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的申请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限期补正后重新上报。省厅会审处室网上审查通过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应按照通过后的电子申报材料到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交装订整齐的纸质申报材料,经与电子申报材料核实无误后受理。

  (四)省厅对受理纸质材料的申请事项进行研究后,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对于建议批准的,形成审查报告,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于不予批准的,建议省政府将请示文件退回报文的市级人民政府。

  (五)申请事项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厅下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颁发采矿许可证。批准时间为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下发时间。

  附件:1.采矿权延续限期补正通知书(文本格式)

        2.市政府请示主要内容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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