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报省政府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7日          编辑:         来源:海域海岛管理处

  辽自然资发〔2019〕67号 

沿海各市自然资源局 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厅对《报请省政府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核管理规定》(辽海渔发〔2017〕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8月16日 

  报省政府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核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报省政府审批海域使用权管理,推进全省海域使用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海域资源得到科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项目用海审批权限 

  除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外,下列用海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一)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6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5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不含有填海的项目用海,按照《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据用海方式面积确定市、县政府批准用海权限,有批准权的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同一项目用海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应当按项目整体申请用海,不得越权审批或者化整为零、分散审批。 

  第二条  项目用海预审 

  省及省以下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报省政府批准用海的,由申请人向用海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预审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申请海域的宗海图、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用海预审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现场调查、权属核查、执法检查和用海公示。审查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后,组织所属海域动态监管机构对项目用海开展预审技术审查和权属核查,提出本级部门审查意见并报至省自然资源厅。 

  市、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相关申请或报送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规定程序报送上级部门或作出审查不通过的书面答复。具体审查事项10个:项目用海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区划以及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或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海岸线利用是否符合自然岸线管控要求;涉及围填海的,是否符合围填海管控要求;申请海域是否存在未查处或未处理完毕的违法用海行为;利益相关者协调方案是否可行;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 

  省自然资源厅收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用海预审申请审查材料后(材料清单见第九条附则),对市、县(市、区)级审查事项进行复核,并对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市、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对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文件,预审文件有效期2年。对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出具项目用海审查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文件有效期应作为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意见有效期设置的重要依据。 

  项目用海预审文件或备案项目用海审查意见文件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用海预审申请;预审文件过期但投资主管部门未审批或核准的,应当重新提出用海预审申请,如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等未发生变化,论证报告仍在有效期内,不再重新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第三条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要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限定资质要求,用海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编制,并对论证结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所属事业单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得承接省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公布论证评审专家库,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机制,加强项目用海评审过程监督和结论检查工作,禁止向用海申请人或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收取或摊派评审费用。 

  第四条  项目用海报批 

  项目用海经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市、县(市、区)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逐级报省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加强审查工作,报批项目必须符合海域管理要求,利益相关者协调解决处理结果必须明确,存在违法用海行为必须依法查处完毕,并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对项目涉及利益相关者解决方案或协议的明确意见。 

  经项目所在地逐级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呈报用海请示。文件中要说明岸线占用情况及是否符合自然岸线管控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明确是否已依法查处完毕;利益相关者协调是否完成,明确属地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利益相关者协调主体;是否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区划,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占用海洋保护区(或滨海湿地,是否符合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市、县(市、区)政府的海域使用意见及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报审文件,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用海申请人。用海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自然资源厅窗口提交用海报批材料(材料清单见第九条附则) 

  省政府审批权限内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用海,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围填海管控政策要求,市政府省政呈报的用海请示中还应明确如下事项:项目是否纳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和处理方案是否符合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要求;是否已组织开展了生态评估并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是否通过了专家评审。同时,将通过评审的生态评估报告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项目用海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审查意见,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厅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审核委员会集体研究,审核通过后发布拟报省政府审批用海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厅务会审议,通过后由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项目用海审核意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省自然资源厅履行相关程序。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审核未予通过的,退回报批材料。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 

  海域使用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向海域使用申请人下达项目用海批复,加盖“辽宁省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并抄送省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在市、县政府,用海批复内容4项:批准使用海域的面积、位置、用途和期限(附宗海图);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缴纳方式、地点和期限,逾期的法律后果;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和领取海域使用权利证书的地点和期限;海域使用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 

  海域使用申请人应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或申请免缴海域使用金,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并领取海域使用权利证书。对省政府批准的填海造地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方式的建设项目,省自然资源厅不再出具填海施工通知书文件。省自然资源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发布海域使用权公告。无正当理由未按项目用海批复规定期限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批复文件自动失效,不得办理海域使用权属登记。对情节严重的,列入诚信黑名单进行惩戒。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变更 

  海域使用权人转让海域使用权,符合国家有关海域使用权转让规定的,转让双方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如下材料: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转让协议;海域使用权利证书;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其他书面材料(转让方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转让事项决议、工商登记查询卡;用海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媒体公示情况;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由有关国资主管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市政府请示意见)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变更双方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如下材料: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变更有关的证明材料;海域使用权利证书;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如已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证明;市政府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未查处完毕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不得转让、变更。 

  第七条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对已竣工不提出验收申请的,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督促。申请要件取消对海域使用权人提交施工过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报告的相关要求,调整后由海域动态监管机构开展动态监测工作,列入部门职责范围内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验收测量报告编制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测量技术标准规范,对测量结果负责。海域使用权人可按有关要求自行编制验收测量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但承担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验收测量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与填海项目无利害关系的测量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出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的土地,依法纳入土地管理。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已竣工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回原建设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对不合理改变批准范围或超出面积实施填海、没有落实海域使用批复文件要求的,省自然资源厅通知海域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海域使用权人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由有关海监机构依法查处。 

  第八条  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报省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海域使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实际用海活动情况;生态用海情况;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海域使用权人履行义务情况;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检查海域使用权终止后有关义务履行情况。 

  市、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工作部署及要求,全面开展海域使用后评估有关工作,同时对海域使用状况做好常态化的动态监视监测,及时发现和跟踪监测海域使用疑点疑区,认真开展现场核查,及时对确认违法违规用海立案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九条  附则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用海预审申请审查材料清单。具体包括:海域使用申请书;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等);申请海域坐标图(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由具有海洋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统一采用CGCS2000坐标);市级海域动态监管中心技术审查报告;市、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及违规用海事实确认及处理情况。 

  报省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审核要件清单。下列纸质文档由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自然资源厅窗口负责受理,扫描件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平台上传:海域使用申请书(含宗海图);省以下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存在利益相关者的需提交解决方案协议等有关材料 

  本规定有效期5,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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