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0日          编辑:         来源:地质环境处

  辽国土资〔2016〕349号

各市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为建设美丽辽宁做出新的贡献。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林业厅

                                    2016年12月30日

  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注重成效,着力完善开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全面提高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突出地方政府矿山地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严格矿产开发准入,严格生产过程监管,严格责任追究,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建立并落实对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矿山的“中央支持、省市补助、县级负责、全面规划、限期治理”责任机制,科学规划、资金保障、政策扶持、积极推进,使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切实提升矿区生态环境。进一步完善开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统筹解决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新老问题”。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省、市、县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建立有效的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积极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废弃矿山治理工作,“十三五”期间,规划每年治理面积2000—3000亩;“十四五”期间,在充分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年度治理任务,力争到“十四五”期末,使全省“三区两线”等重要区位的治理任务基本完成。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四)近期目标

  2017年,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要按照“一核心、二制度、三创新”目标进行安排和落实。

  “一核心”:是以保护地质环境生态红线为核心,以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为抓手,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

  “二制度”:一是加强日常动态监管,改革工作方式,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互联网+政务监管”制度; 二是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建立地质环境“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三创新”:一是创新强化源头保护管理理念,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二是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鼓励各市积极探索PPP模式和第三方治理等新措施;三是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机制,利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吸引社会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政策,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尽快形成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部署调查,系统查明现状

  查明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以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地区的市、县为主要单元,在全省23个县市1:10万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开展1:5万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全面摸清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林业厅配合;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明确责任主体,统筹规划治理

  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矿山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各级政府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治理资金主要来源为政府投资。新建、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恢复。

  在全面调查、掌握现状的基础上,要按照“新老”问题区分原则,明确治理责任,全面编制省和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明确保护与治理任务和工作进度,统筹部署,分步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实现。(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配合;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加强开发监管,建立“互联网+政务监管”制度

  大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互联网+政务监管”制度建设,充分运用国土资源大数据对矿山地质环境加强监管,逐步建立有效的“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互联网+地质环境政务监管”体系。

  “天上看”是指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加强宏观监测,全面系统掌握和监控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变化情况。

  “地上查”是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辖区内的矿山开展巡查和核查,提高监督执法频率,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边开采边治理。

  “网上管”是指提升完善“辽宁地质环境信息化平台”中的“矿山地质环境监管模块”功能,强力推进利用地质环境信息化平台日常网上办公新模式,实现网上直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保证金(基金)等矿山企业信息。逐步推行全省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备案表统一配号等管理新举措。

  2017年,省国土资源厅计划利用最新的地面分辨率优于2.5m的卫星或航空遥感影像数据,通过遥感卫片对比解译,将变化图斑下发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全面动态监控全省矿山地质环境重点地区的破坏及恢复治理情况。重点解译露天采场、选矿厂、冶炼厂、废石渣堆、排土场、煤矸石堆、尾矿库、水体污染区、地形地貌景观及植被破坏区、矿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配合;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新制度。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林业等相关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随机抽取矿山企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实现定向检查,精准监管。

  2017年,要将“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范围。各市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95号)要求,完成“一单、两库、一细则”建设,细化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要对每一座矿山逐一落实治理方案,逐一落实恢复治理责任,实现核查所辖全部矿山企业(100%全覆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实现随机抽查所辖每个县区(市)矿山总数的50%;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实现随机抽查每个市矿山总数不超过20%。

  强化对采矿权人的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要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档案和诚信档案,及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将随机抽查结果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同时纳入矿山企业的社会信用记录,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实行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自觉性。(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配合;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落实任务分工,建立监测体系

  各市要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主体责任,明确监测任务和指标,企业的监测资料要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在重点矿区开始设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点,监控重点矿区的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选择本辖区内3-10处重点矿山分期分批设立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点。到2025年,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控和监控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变化情况。(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林业厅、省环保厅配合;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六)强化源头管理,加强方案实施

  1.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在生态红线内,不得新设矿业权。采矿权人申请新立、改(扩)建手续时,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环保、林业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见附件1)和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情况说明。

  2.各市、县要严格审查本级负责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必须要有详细分年度治理计划,必须有分年度治理面积,在附图中标注坐标及具体范围,做到“文、图、表、数据库”四位一体。由矿山企业填报承诺的年度治理计划表,否则市、县不应予以备案。凡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耕地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凡新立、改(扩)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一律不得颁发采矿证。

       3.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实施检查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细化监督检查方案,制定检查指标,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必要时,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队伍承担与执法检查相关的技术服务。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要对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配合)

  (七)落实年度治理任务,持续开展矿山复绿行动

  “矿山复绿”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已是常态化工作,各市、县要高度重视,也是约束矿山“边开采、边治理”的重要抓手和动态监管手段。各市、县每年要依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中年度治理计划,同矿山企业签订年度治理目标责任状,年底前已按方案实施了的年度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和年度期(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见附件1)。凡没有按方案要求实施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的,一律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限期治理;凡发现方案预设的恢复治理和复垦要求与实际情况不匹配、不相符的情况,应要求矿山企业及时对方案进行修编,原审查机关要组织对修编后的方案按照原程序进行审查。对拒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动用采矿权人已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进行恢复治理。

  2017年继续开展“矿山复绿”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2017年4月30日前,各市、县要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落实情况大检查工作,要求全省矿山的治理方案全部录入“辽宁省地质环境信息化平台”,分解出各年度治理任务清单,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逐一同矿山企业确认核实,并签订2017年治理目标责任状。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2017年度“矿山复绿”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年度治理工作总结报告、验收意见和治理工程竣工照片。(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配合)

  (八)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以尾矿和废石提取有价组分、生产高附加值建筑材料、充填、无害化农用和生态应用为重点,加快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不断提高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比例,扩大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林业厅、省环保厅配合)

  (九)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

  在自然保护区,非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设与资源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合的矿业权。对现有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矿业权,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区分情况,制定可行方案,凡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通过各相关部门联动,综合运用暂停、限制、补偿等多种措施,依法限期有序退出。(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配合)

  (十)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解决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当地人民政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纳入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要求,分工负责,“十三五”期间,每年治理面积2000—3000亩,力争到“十四五”期末,使全省“三区两线”等重要区位的治理任务基本完成。

  2.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政策与资金合力,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成效。(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工作的主体,要将历史遗留矿山的治理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予以推进,确保历史遗留矿山的治理按期完成。各相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力度,扎实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

  (二)完善用地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作,根据不同矿种和开发方式,建立差别化、针对性强的矿业用地政策。涉及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按照审查及认定规范和程序报批;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深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支持存在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且压覆矿产资源的村庄搬迁或已发生地质灾害的村庄搬迁。

  (三)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

  调整优化矿产开发布局,依法开发存量资源,创新尾矿残留矿再开发政策。对伴生矿优化开采顺序,对采石取土成区连片、问题集中的地方,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引导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落实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我省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加大资金支持

  各级地方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渠道,为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支持。鼓励第三方治理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矿山。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市场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促进科技进步。

  (五)加强信息公开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企业制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向社会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鼓励群众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六)加强检查督导

  各地要将矿山地质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在每年11月15日前,对本地的矿山地质环境工作情况开展年度自评工作,自评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青山保护局要定期对各地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评价,在每年1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厅报送年度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七)强化舆论引导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形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树立标杆,释放正能量,倡导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向良性发展。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辖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并于2017年2月15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将相关工作情况与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工程中遇到的重要新情况、新问题一起,每年形成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报告,并填报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情况表(见附件2),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

        2.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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