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土资源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95号)的要求,为规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9、28条、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26、28、30、31条以及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相关政策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以目标和任务为导向,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公平正义。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人名录库,明确随机抽查对象。随机抽查对象为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目前在建和生产矿山企业,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人名录库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省国土资源系统相关业务、执法工作人员,省相关技术支撑单位专家等组成。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监督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动态更新。
第六条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人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对于重大问题或舆情反应的热点问题,可以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人员。
第七条 采取实地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项目或地区,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依法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人是否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年度恢复治理计划,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具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年度恢复治理计划的实施情况,年度完成的恢复治理面积及实施恢复治理工程的质量。恢复治理工程是指《方案》中涉及的削坡工程、护坡工程、支挡工程、排水工程、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废弃矿井回填工程、拆除工程等;检查标准按照《辽宁省矿山复绿(青山工程)生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要求》(辽国土资发〔2014〕 31号)执行。
第九条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按照公布监督检查名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公布检查结果的程序开展。
第十条 采矿权人履行人应依法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报告制度,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履行情况。地方各级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年度报告和监测资料情况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将通过应用最新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人名录库中的项目开展日常监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调查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矿山项目数量及类型、年度报告等情况,确定年度实地抽查比例和频次,组织开展实地随机抽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人接受实地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矿山企业有不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
第十三条 在遵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检查结果在国土资源厅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附件:现场检查打分表
现场检查打分表
|
项目 |
方案或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工程 |
完成情况 |
完成质量 |
||||||
100% |
80% |
60% |
小于60%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差 |
|||
1 |
削坡工程 |
|
100 |
80 |
60 |
按实际百分比赋分 |
100 |
80 |
60 |
0 |
2 |
护坡工程 |
|
100 |
80 |
60 |
|
100 |
80 |
60 |
0 |
3 |
支挡工程 |
|
100 |
80 |
60 |
|
100 |
80 |
60 |
0 |
4 |
排水工程 |
|
100 |
80 |
60 |
|
100 |
80 |
60 |
0 |
5 |
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
|
100 |
80 |
60 |
|
100 |
80 |
60 |
0 |
6 |
废弃矿井回填工程 |
|
100 |
80 |
60 |
|
100 |
80 |
60 |
0 |
7 |
拆除工程 |
|
100 |
80 |
60 |
|
100 |
80 |
60 |
0 |
8 |
得分 |
|
||||||||
9 |
方案或年度计划编制得分 |
编制得100分,未编制0分,已编制未在有效期内得50分 |
||||||||
10 |
总分 |
1. 方案或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工程有的打√,没有空白;
2. 每项得分上打√;
3. 完成质量按照《辽宁省矿山复绿(青山工程)生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要求》(辽国土资发〔2014〕 31号)要求执行;
4. 总分由以上得分总数=(完成情况总分*50%+完成质量*30%)除以方案或计划中的工程数+方案或计划编制得分*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