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执业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0日          编辑:         来源:

 

辽国土资发〔2012194

 

 

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资质单位执业行为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各资质单位:

近年来,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相关资质的单位发展迅速,在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也发现一些资质单位存在牌子大、队伍小、技术力量薄弱及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一些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标准不熟悉不清楚,报告编制质量低下;个别单位存在着借用资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恶意压价竞争等行为,严重干扰了地质灾害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矿山环境评价的市场秩序。为加强资质单位的管理,规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提高评估质量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水平,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可行性研究、规划编制、成果报告编写、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相关资质,并在资质级别范围承担业务工作。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没有资质单位从事相关工作。

二、外省资质单位实施项目备案制度。在我省境内从事地质环境相关业务的外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必须事先在省厅就拟承担项目进行备案登记,没有备案登记的外省资质单位不得承担相关工作。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辖区承担地质环境相关业务的资质单位,负有日常监督管理的职责,发现借用资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恶意压价竞争、从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等行为,要按照按国土资源部第293031号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上报省厅。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资质单位开展的治理工程、编制的成果报告要按照有关的规范从严审查,对工作质量、工期和工作程序严格把关,使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从业行为进一步规范。省厅不定期对资质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和项目成果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五、认真落实资质管理办法,形成淘汰机制。省厅将对一些不遵守行业行规,无序竞争,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不诚实守信的资质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公布和曝光。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等一些措施,限制其执业行为;依法通过责令停改、停止受理业务,取消其资质证书或降级处理,取消相关技术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逐步清理不合规的资质单位,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

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局立即着手对所辖区域内资质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清理,并将清理和整改情况于715日前报省厅地质环境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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