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202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6日
(此件正文公开,附件不公开)
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背景、依据
1.3适用范围
1.4编制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2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3成员单位职责
2.4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5应急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3预防和预报预警机制
3.1预防机制
3.2预报预警机制
3.3速报机制
4应急响应
4.1Ⅰ级响应
4.2Ⅱ级响应
4.3Ⅲ级响应
4.4Ⅳ级响应
4.5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5.3灾后重建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
6.2资金保障
6.3应急物资
6.4通讯保障
6.5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6.6地质灾害应急培训
6.7预案演练
7预案管理与更新
8责任与奖惩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9.2预案解释部门
9.3预案的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突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背景、依据
(1)编制背景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于2006年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后每5年进行修编。2018年全省机构改革后,按照关于开展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修订工作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修订《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省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编制原则
(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指挥体系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体系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和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
2.1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省政府成立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省应急厅分管副厅长、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负责同志担任。
当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时,专项指挥部加挂“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牌子,由省长担任指挥长,省委常委、副省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相关省领导及省军区司令员、武警辽宁省总队司令员担任副指挥长。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承担总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省应急厅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调度指导,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省委、省政府其他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军区、武警辽宁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中铁沈阳局集团、省电力公司、省林草局。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指导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2.2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成: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兼任。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担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负责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组织省内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省委网信办: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重大地质灾害项目建设中央补助投资,参与研究灾后重建规划。
(4)省教育厅: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和整治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学校师生转移工作。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紧急生产。
(6)省公安厅:负责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现场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
(7)省民政厅:做好灾后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8)省财政厅: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9)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会同气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速报工作。开展地质灾害日常防范和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0)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提出相关建议。
(1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指导;为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应急排危提供技术支持。
(1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和危害普通国省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制定抢修疏通方案,确保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畅通。
(13)省水利厅:负责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采取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4)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配合A级景区主管部门组织景区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配合A级景区主管部门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指导各地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信息发布、避险、转移、安置、警示等工作。
(15)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16)省应急厅:负责组织协调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市、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区人口安置工作;组织协调重要物资储备、调拨和配送。
(17)省林草局:负责监督指导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管理机构地质灾害排查和治理工作,组织修复被毁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指导各地做好园区的预警信息发布、避险、转移、安置、警示等工作。
(18)省军区:根据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19)武警辽宁省总队:根据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0)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要求,开展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21)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区通信保障。
(22)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现场的气象信息,为灾害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共同制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23)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并对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
(24)中铁沈阳局集团:负责组织辖区内危害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并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铁路,恢复铁路运输。
(25)省电力公司:负责灾区损毁供电设备修复,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2.4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省内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成立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指挥部指定,下设应急工作组,统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当省内发生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时,指挥部视情况成立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援工作。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现场指挥部职责:分析、判断灾情趋势,确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各应急工作组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灾情、应急处置情况和救援需求,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授权后,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
2.5应急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1)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成员单位: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军区、武警辽宁省总队。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保证应急工作有序开展。拟定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传达和贯彻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协调落实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地质灾害应急救灾进展情况。
(2)现场抢险组。牵头单位:省应急厅。成员单位:省军区、武警辽宁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工作。
(3)医疗救援组。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成员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军区、武警辽宁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灾害发生地医疗卫生机构。
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受伤人员转运救治,并提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所需的技术支持。
(4)治安保障组。牵头单位:省公安厅。成员单位:武警辽宁省总队、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疏散灾害发生区内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灾害现场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5)调查监测组。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成员单位: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
负责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调查评估,对突发地质灾害类型、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6)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成员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中铁沈阳局集团、省电力公司组成。
负责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7)新闻宣传组。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成员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通信管理局组成。
负责组织灾情和救灾信息发布,做好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3预防和预报预警机制
3.1预防机制
3.1.1完善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各级政府要加快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在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详查、巡查的基础上,对已发现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隐患点开展群测群防工作,同时组织专业队伍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专业监测;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1.2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编制和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特别针对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专门的应急预案,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要研究落实预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制度和措施,加大预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在适当范围内组织预案演练,以检验和校正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应急反应能力。
3.1.3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机构建设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做到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装备到位,全力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1.4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以地质灾害防治为主要内容的应急平台建设,通过网络、通信和图像接入等系统的整合与集成,实现与省、部互联互通。建成包括信息速报、分析评估、远程会商、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应急响应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反应及时、有序、高效。
3.2预报预警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预警为最高级。
3.2.1一级预警
地质灾害红色预警 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应严密防范。
当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气象局联合发布一级(红色)地质灾害预警后,省自然资源厅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发往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准备,按照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指示命令随时赶赴地质灾害发生地。省自然资源厅立即派出应急专家深入预警区域内市、县(市、区)指导开展防灾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部门和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各岗位应急人员和应急专家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值班制度,应急车辆、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准备齐全。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当地政府立即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并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
3.2.2二级预警
地质灾害橙色预警 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应加强防范。
当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气象局联合发布二级(橙色)地质灾害预警后,省自然资源厅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发往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准备。省自然资源厅派出应急专家深入预警区域内市、县(市、区)指导开展防灾工作。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当地政府适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着重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
3.2.3三级预警
地质灾害黄色预警 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应注意防范。
当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气象局联合发布三级(黄色)地质灾害预警后,省自然资源厅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发往省应急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相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排查。
3.2.4四级预警
地质灾害蓝色预警 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3.3速报机制
3.3.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3.3.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速报制度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或知情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1)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县级政府和市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县级政府和市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市级政府和省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市级政府和省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速报省政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和自然资源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获悉地质灾害险情后,同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
(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4应急响应
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对应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Ⅰ级为最高级。
4.1Ⅰ级响应
当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应急工作小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请求国务院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或指导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作好应急防治工作。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市、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4.1.1指挥体系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体系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现场指挥部、灾区市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组成。
当国务院启动国家地质灾害Ⅰ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国务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当国务院派出现场指挥部时,省现场指挥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指挥权移交,统筹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4.1.2应急处置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应急处置
(1)省自然资源厅迅速向省政府、自然资源部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应急厅通报地质灾害信息。省应急厅收集汇总灾害信息报告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
(2)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给出灾情、险情判定意见,开展灾情险情评估,提出应急救援决策建议,为应急指挥提供服务。
(3)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确定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4)依据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
(5)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6)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现场指挥部及全部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7)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8)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灾情、救援进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时报送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9)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迅速了解灾区的灾情和救援情况,完成与灾区市、县(市、县)现场指挥部指挥权移交,整合现场救援力量,科学、高效、有序开展救援。
(1)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指挥协调救灾工作,及时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汇报灾情、险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要求。
(2)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灾情趋势,做好灾情、险情评估,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统筹指挥调度,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现场抢险组迅速调集救援队伍,搜救被埋压群众,全面组织展开救援工作。
(4)医疗救援组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5)治安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开展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迅速组织人员、物资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做好宣传,安定民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6)调查监测组立即开展灾害评估、气象监测、地质灾害监测,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
(7)新闻宣传组组织灾情和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4.2Ⅱ级响应
当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应急工作小组及时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市、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4.2.1指挥体系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体系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现场指挥部及灾区市、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组成。
当国务院启动国家地质灾害Ⅱ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国务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当国务院派出现场指挥部时,省现场指挥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指挥权移交,统筹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4.2.2应急处置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应急处置
(1)省自然资源厅迅速向省政府、自然资源部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应急厅通报地质灾害信息。省应急厅收集汇总灾害信息报告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
(2)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应急厅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给出灾情、险情判定意见,开展灾情险情评估,提出应急救援决策建议,为应急指挥提供服务。
(3)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确定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4)依据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
(5)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6)视灾情派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7)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8)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灾情、救援进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时报送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9)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迅速了解灾区的灾情和救援情况,完成与灾区市、县(市、区)现场指挥部指挥权移交,整合现场救援力量,科学、高效、有序开展救援。
(1)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指挥协调救灾工作;及时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汇报灾情、险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要求。
(2)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灾情趋势,做好灾情、险情评估,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统筹指挥调度,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现场抢险组迅速调集救援队伍,搜救被埋压群众,全面组织展开救援工作。
(4)医疗救援组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5)迅速组织人员、物资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做好宣传,安定民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6)调查监测组立即开展灾害评估、气象监测、地质灾害监测,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
(7)新闻宣传组组织灾情和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4.3Ⅲ级响应
当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当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4.3.1指挥体系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体系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工作组和灾区市、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组成。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组长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指派。
4.3.2应急处置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1)省自然资源厅迅速向省政府、自然资源部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应急厅通报地质灾害信息。省应急厅收集汇总灾害信息报告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
(2)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相关岗位应急人员和灾害发生地所属应急专家到岗就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急车辆、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准备齐全。
(3)必要时派出现场工作组,协助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4)及时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和自然资源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加密开展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及时发布灾害发生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服务工作。
4.4Ⅳ级响应
当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的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灾害发生地的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当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4.4.1指挥体系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体系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工作组和灾区市、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组成。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组长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指派。
4.4.2应急处置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1)省自然资源厅迅速向省政府、自然资源部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应急厅通报地质灾害信息。省应急厅收集汇总灾害信息报告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
(2)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相关岗位应急人员和灾害发生地所属应急专家到岗就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急车辆、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准备齐全。
(3)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协助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4)及时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和自然资源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加密开展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及时发布灾害发生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服务工作。
4.5应急响应结束
经省、市、县三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并迅速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进行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2调查评估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工作由市、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
5.3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
按照“指挥灵便、社会参与、专群结合、军地结合”的原则,构建以省内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专业单位作为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单位,武警、驻军部队、省救援消防总队为主要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6.2资金保障
地方各级政府应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资金保障。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
6.3应急物资
地方各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通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5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省自然资源厅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
6.6地质灾害应急培训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组织相关领导、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培训,将应急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地质灾害培训不少于1次,保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人员和群防群测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6.7预案演练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参与应急部门开展的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能力。
7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的应急预案应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省政府批准。
8责任与奖惩
各级政府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9.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14﹞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