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0日          编辑:         来源:

  辽国土资规20174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以下简称“重点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建设,详细掌握全省重点化石的数量、种类、收藏和分布状况,不断提升对重点化石的保护管理水平,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重点化石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我省境内具有化石藏品或展品的博物馆和其他单位、个人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前收藏的重点化石,按收藏单位性质分类进行登记定级、核发收藏证。原持有收藏证的,需重新登记核发新证。 

  二、时间安排 

  登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广泛宣传(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 

  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告、宣传单、登报、自媒体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使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和个人正确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自觉的将收藏的化石进行登记,切实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第二阶段:登记汇总(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 

  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收藏单位填报“收藏单位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表”(附件1)、“收藏单位基本信息表”(附件2),其他单位和个人填报“其他单位和个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表”(附件3),并负责汇总有关登记材料,编写登记工作报告,于2017年6月底前,将纸制登记工作报告和登记材料(及电子文档)报至辽宁省化石资源保护管理局。 

  第三阶段:专家鉴定(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 

  省化石资源保护管理局按照分类排号顺序组织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3名以上相应门类的专家和2名工作人员分赴各市对各市局上报的收藏单位和个人收藏的重点化石进行现场鉴定。 

  第四阶段:发放证书(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 

  依据鉴定结果,逐件颁发“古生物化石鉴定证书”和“古生物化石收藏证书”。古生物化石鉴定证书样式和古生物化石收藏证书样式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制定。 

  三、有关要求 

  (一)重点化石登记是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重要举措,是做好重点化石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规范收藏活动的首要任务。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化石登记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确定专人负责。 

  (二)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按要求、按时限、全面做好重点化石登记工作。 

  (三)本次登记工作结束后,无“古生物化石鉴定证书”和“古生物化石收藏证书”的收藏单位或个人,从事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等活动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重点化石的认定,按照《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国土资发〔2012〕6号文附件1)执行(如上级有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收藏单位和个人对重点化石的认定和鉴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最终确认。 

  附件:1.收藏单位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表 

        2.收藏单位基本信息表 

        3.其他单位和个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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