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提出了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要求;为落实国务院要求,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先后出台多个文件,对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严格管控围填海提出了进一步要求(《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 的通知》(辽政发〔2018〕36号)。原海洋渔业厅2017年印发的《报请省政府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核管理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同国家、省最新的海域使用管理要求及围填海管控政策不一致。为此,我厅起草了《报请省政府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核管理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根据现行海域使用管理及围填海管控的政策要求,对报省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切实执行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要求,促进海域资源科学、生态、集约、节约利用。文件广泛征求了沿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通过“辽宁海洋与渔业网”向公众公开征询意见。 辽宁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二、文件修订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
除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外,省、市、县三级审批权限严格按照《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确定,修订稿中不再进行特殊说明,避免市、县在审核过程中产生误解。
(二)进一步压缩审核要件。
加大服务保障力度,对需由用海申请人提供的项目用海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最大程度压缩。取消了由申请人提交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取消了由申请人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核准文件”的要求,调整为在用海审查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征求意见;取消了由申请人提交市县海洋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的用海审查意见,调整为在用海报批逐级审查环节中,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市、县政府部门的海域使用意见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报审文件后上报省厅,并将市政府审查结果告知用海申请人。
(三)进一步完善用海预审、审核程序。
在项目用海预审环节,修订稿明确了对审批或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出具用海预审意见,备案制建设项目出具用海审查意见。同时,根据自然资规〔2018〕5号文中“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的规定,删除关于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相关内容。
在项目用海报批环节,用海申请人向我厅提交用海报批材料后,根据《海域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之规定,增加了向同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要求;根据省政府2019年第38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使用审批权限纳入省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的要求,增加了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程序。
(四)进一步强化属地审查责任。
加强项目用海审查工作,强化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责任。在用海预审环节,将省厅审查事项的“项目用海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利益相关者协调方案是否可行”、“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调整为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省厅复核。
(五)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权批准、登记等程序。
根据《围填海管控办法》及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于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规范了省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批准文件形式,明确“由省厅代省政府向海域使用申请人下达项目用海批复;明确了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的土地依法纳入土地管理,已竣工并办理土地登记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回原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办理注销登记。
(六)严格落实国家围填海管控相关要求。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围填海管控、海岸线保护等最新政策要求,对项目用海审核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了修订。
一是在用海报批环节,市政府审查内容中删除了自然岸线占补平衡相关内容,增加了“是否符合自然岸线管控要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明确是否已依法查处完毕”,“利益相关者协调是否完成”,“是否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占用海洋保护区(或滨海湿地),是否符合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二是对于省政府审批权限内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文件要求,市政府向省政府呈报的用海请示中还要求明确该项目是否纳入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和处理方案、是否符合处理要求,是否完成了生态评估及修复方案的编制和评审等内容。
(七)修订其他同现行政策要求不一致的内容。
对同现行海域使用管理相关政策要求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订;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调整等情况,对部门名称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