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3日          编辑:         来源:土地利用处

  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加强全省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公布实施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规〔2017〕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面就出台《通知》的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进行政策性解读。

  一、《通知》制订的背景

  2006年4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7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制定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并公布实施。同时要求各市、县(区、市)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过程中,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在各地已有的基准地价和土地交易资料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并通过《关于公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和应用说明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6〕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发布,该文件内容沿用至今。2010年辽宁省下发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2016年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公布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布将使土地取得成本进一步提高;并且随着2013年开始的辽宁省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开展,各地新的基准地价相继调整出台,57号文显然已不再适用。因此,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制定了新的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二、《通知》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是在城镇基准地价评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二是对于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或未公布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时最低价不得低于本次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三是工业用地出让时,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公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