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1日          编辑:         来源:矿产资源储量处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取消了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规范全省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优化服务,规范流程,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做到有效衔接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减少行政干预,充分放权给市场,促进矿业权评估健康发展。《通知》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分别为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和评估机构备案制度、实行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公示结果告知制度、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材料报送、加强矿业权价款评估监督管理。

  一、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备案核准申请和矿业权价款评估机构登记备案

  按照国发[2015]27号和辽政发[2015]21号要求,明确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不再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出具备案证明。同时,由于目前在我省从事矿业权评估的8家机构是省财政厅采购中心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确定的,因此,对矿业权评估机构不再进行登记备案。

  二、实行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公示结果告知制度

  评估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价款评估后,应当及时向省厅提交评估结果申请公示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省厅收到申请后,在门户网站公示10日。对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书面告知评估机构。有异议的,省厅汇总意见,并书面通知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与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或答复,如果评估报告有修改的,应重新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省厅再出具告知函。

  三、规范矿业权评估机构材料报送

  明确了评估机构在完成价款评估工作后,在申请公示时应向省厅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四项内容,1、申请公示的函;2、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3、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承诺书;4、采矿权评估指标汇总表。

  四、加强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质量的监督管理

  矿业权价款评估由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省厅不干预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矿业权评估机构加强自律,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委托部门加强对经公示通过后的评估报告抽查工作,对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或对评估报告质量把关不严以及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况的评估机构,并减少或取消向该评估机构委托评估业务。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