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5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向各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全省探矿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规〔2017〕5号 ,以下简称《办法》),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官网向社会发布。下面就出台《办法》的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进行政策性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2008年9月16日,根据省长办公会议要求,我厅制定印发了《关于暂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国土资传发〔2008〕97号),暂停了全省新设立探矿权的审批。2012年9月,为进一步支持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做大做强,经省政府同意,对省本级地质勘查项目勘查成果采取了有条件放开的处置方式,即:对省本级勘查新发现的矿产资源大、中型矿产地,优先配置给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小型及以下的矿产地进行储备。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让辽宁经济走出低谷、摆脱困境,2016年12月28日,经省政府第40次党组会议议定,责成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省本级地质矿产勘查成果管理工作办法,对已经取得的勘查成果和今后再形成的成果进行规范管理。按照省政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第二条第六项 “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所有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的规定,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全省勘查市场活力,推进矿产资源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研究制定了《办法》。2017年6月8日,经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办法》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办法》中探矿权出让范围、条件、程序等,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作了明确。需要作出特殊说明的主要有三项内容:
一是在探矿权出让过程中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办法》第七条明确,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级及以上财政出资地质勘查成果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的编制;各市以市场方式出让的探矿权应纳入全省年度出让计划,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于下一年度组织实施。这一规定,实质上是确立了省政府在探矿权出让中的主导地位,通过计划管控,防止出现无序出让问题。
二是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各市政府在探矿权出让方面的职责分工和权限作了具体明确。
三是在探矿权出让收益管理上,当时国家尚未出台征收管理办法,因此《办法》中没有作具体明确。只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的规定,提出了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