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土地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规〔2017〕3号)解读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5日          编辑:         来源:财务审计处

  背景依据:按照省政府党组会议纪要(2016年第40期)要求,制定本办法。

  目标任务:规范和加强我省铁路土地收益管理,严肃财政纪律。

  主要内容:对全省铁路部门使用划拨土地出租经营所得中包含的国有土地收益部分(即铁路土地收益)进行明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按季度征收,缴费单位直接上缴省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年度督查机制,定期对铁路土地收益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初将上年督查结果报省政府。

  涉及范围:全省铁路部门使用划拨土地出租经营所得中包含的国有土地收益部分。

  执行标准:对占(借)用的土地逐宗进行计提汇总,计提收缴比率按照商业、住宅和工业用地分类确定:商业用地铁路土地收益按场地租赁费的34%提取,住宅用地按场地租赁费的30%提取,工业用地按场地租赁费的26%提取。

  操作方法: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铁路土地收益的收缴工作,按照分类定率方式进行计提、收缴,具体由沈阳铁路局对占(借)用的土地逐宗进行计提汇总。沈阳铁路局沈阳土地管理分局应在每个季度末将计提后的铁路土地收益金额上缴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省级财政非税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注意事项:严禁截留、坐支和挪用。

  关键词;铁路土地收益、分类定率方式、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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