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9日          编辑: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处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力脱贫攻坚,促进三农发展,我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结合我省实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

  二、主要内容

  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在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重点突出以下5方面内容: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明确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对占用和补划做出严格规定。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三)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对养殖设施类设施农业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总面积为100亩以上的,不超过25%,数量不超过50亩;在100亩以内的,不超过10亩。采取“比例+上限”模式,既满足了占地面积较小、受基本农田限制的农村散养户的需求,又能保障大型种植养殖产业的用地需求。

  (四)引导规模化经营和节约集约用地。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比例可以达到30%。对种植设施多层的以及共同一个看护房的,面积适当扩大到60和80平方米。

  (五)简化用地取得方式。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并报乡镇备案即可。

  2020年4月27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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