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编辑:         来源:土地利用处

  为贯彻落实《关于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和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商政办发[2018]7号),加强土地评估中介服务行业管理,规范土地评估中介服务行为,提高全省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确保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工作客观、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4〕80号)和《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等规定和要求,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评估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和<辽宁省土地评估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2018〕9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面就出台《通知》的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进行政策性解读。 

  一、《通知》制订的背景 

  (一)制定《辽宁省土地评估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背景 

  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出台的第一部基本法,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要求各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建立健全完善的考试培训、执业准则、监督检查和会员管理等制度规范,及时修改清理与《资产评估法》不一致的准则、细则,落实好法律赋予的新职责。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保障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施,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此背景下,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制定了《辽宁省土地评估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 

  (二)制定《辽宁省土地评估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背景 

  2014年4月18日,为加强土地评估行业监管,提高全省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确保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工作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和《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4〕80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颁布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评估中介服务行为,提高全省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确保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工作客观、公平、公正,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制定了《辽宁省土地评估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二、《通知》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辽宁省土地评估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主要内容 

  1、对土地评估中介服务进行了定义,指出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指土地评估机构及其土地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土地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2、提出了规范标准适用范围。 

  3、明确了土地评估中介服务应当由符合资产评估法设立条件,并经工商登记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的土地评估机构提供。 

  4、土地评估机构应当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06—2014)、《标定地价规程》(TD/T1052—2017)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土地评估服务,客观如实地反应评估事项,并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明确了一般情况下开展土地评估的流程。 

  5、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土地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开展土地评估业务,委托人应按照具体委托事项提供相应土地评估所需材料。 

  6、土地评估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7、土地评估机构应当建立执业公示制度和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在住所(经营场所)显要位置公示委托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以及执业标准、工作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8、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评估机构出具土地评估报告过程中遵守土地评估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监督管理,定期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公示的土地评估机构企业信用信息。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被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土地评估机构,实行移出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不予采信中介服务意见、不予纳入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对象等限制措施。 

  (二)《辽宁省土地评估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1、对中介服务随机抽查进行了定义,指出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是指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规定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其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执行相关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2、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评估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有关具体工作,细化随机抽查事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3、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建立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土地估价报告评议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土地评估报告抽查评议专家采取独立评议方式开展工作,并遵从公平、公正、回避的原则。每份土地估价报告分别由两位专家评议,综合确定评分。 

  4、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全省土地评估机构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进行抽查。土地估价报告抽查工作按季度开展,每年进行四次。省国土资源厅依托“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通过抽查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开展二级评议,确定抽查结果。 

  5、土地评估机构应当配合抽查工作,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土地评估业务随机抽查,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向土地评估机构收取费用。根据抽查工作需要,须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所需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检查机关支付,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6、中介服务随机抽查相关文书样式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定。抽查结果定期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统一公示。省国土资源厅在检查中发现土地评估机构未按照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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