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全面提升辽宁省重点化石的保护管理水平,使省内的收藏活动更加合法化、规范化,省厅于2017年3月16日下发《关于开展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规[2017]4号),现就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及主要内容进行政策性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条例》施行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结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2014年,辽宁省作为全国的试点单位协助国土资源部“全国重要古生物化石典型标本调查与数据库建设”项目率先完成了数据库系统的试运行工作,实现全省17个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所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标本,按工作项目提供的相关标准整理入库,并共享至辽宁省化石资源保护管理局和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以下简称“重点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建设,详细掌握全省重点化石的数量、种类、收藏状况和分布状况,实现规范依法收藏,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2号)文件要求,全省全面开展重点化石登记工作。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登记对象
登记对象为我省境内具有化石藏品或展品的博物馆和其他单位、个人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前收藏的重点化石,按收藏单位性质分类进行登记定级、核发收藏证,原持有收藏证的,需重新核发新证。
(二)登记时间及实施步骤
登记时间为2017年5月—2018年10月
(三)登记地点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四)具体安排
此项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广泛宣传(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
第二阶段:登记汇总(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
第三阶段:专家鉴定(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
第四阶段:发放证书(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
此外该文件还强调了在本次登记工作结束后,无“古生物化石鉴定证书” 和“古生物化石收藏证书”的收藏单位或个人,从事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等活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藏单位和个人对重点化石的认定和鉴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最终确认。
辽宁省化石资源保护管理局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