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4日          编辑:         来源: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7年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有关政策举措。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和《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其中,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要求各地按照指导意见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确保制度办法切实可行。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对切实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更好的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我省的《办法》明确了取消保证金制度,以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

  (一)《办法》明确了取消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不再缴存保证金,对于矿山企业已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在扣除因完成治理恢复任务已返还的保证金后,一次性返还矿山企业。返还的保证金优先用于基金提取,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二)《办法》建立基金制度。矿山企业应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同时,矿山企业需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治理的支出。矿山企业的基金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情况须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辽宁省境内的矿山企业(含地热和矿泉水企业)。

  (二) 《办法》规定返还保证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采矿权人向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申请材料;

  2.矿山企业已经自行治理恢复的,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完工的治理工程进行验收,发放验收合格证,并核定企业自行治理恢复费用;

  3.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返还申请和验收结果(如自行治理)向采矿权人开具保证金支取通知书;

  4.采矿权人凭支取通知书到存管银行提取保证金本息并将扣除自行治理恢复费用后的保证金转入企业基金账户。

  (三)基金的使用应符合以下支出方向:

  1.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治理的支出;

  2.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遗留的不能作其他利用的探槽、探井、钻孔等,进行封闭或者回填处理的支出;

  3.矿区影响范围内地质遗迹及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支出;

  4.矿区植被与生态系统恢复的支出;

  5.采场边坡、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等治理的支出;

  6.矿区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和管护工程的支出;

  7.矿山公园和绿色矿山建设的支出;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装备、新标准推广应用的支出;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的支出;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咨询、评估、检查、工程验收等的支出;

  11.其他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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