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4日          编辑:资源厅管理员一         来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一、出台背景

  9月17日,《关于“多规合一”为基础的建设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对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进行了合并。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入推进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的建设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做好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3个方面。

  一是按照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要求,对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明确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同时明确了不需办理的情形。需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只需办理用地预审;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是明确现场踏勘及专家论证的组织权限。对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踏勘论证;对核发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权限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按照规定确需开展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工作。

  三是明确了申请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报批材料清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及具体计算方式、 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坐标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