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登记档案查阅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9日          编辑:         来源:法规处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省国土资源厅一直高度重视矿业权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档案查询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但是矿业权登记档案的查阅工作还需要规章制度来进一步规范。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矿业权登记档案查阅管理工作,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档案法》、《矿产资源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的矿业权登记工作实际,在征询了厅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后,制定并出台了《辽宁省矿业权登记档案查阅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可以查阅矿业权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可以查阅矿业权登记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外来人员和国土资源系统人员2种情况。

外来人员主要包括:一是矿业权人查阅自有矿业权登记档案;二是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机关查阅矿业权登记档案;三是律师因代理诉讼活动查阅矿业权登记档案。四是受省国土资源厅或相关单位委托,有关编制单位在编写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评估报告、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等活动过程中,查阅矿业权登记档案。

国土资源系统人员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内部工作人员和市、县国土资源工作人员。

三、查询档案所需材料

(一)矿业权人查阅自有矿业权登记档案需提交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查阅档案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查阅档案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查档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机关查阅矿业权登记档案需提交有关公函及查档人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三)律师因代理诉讼活动查阅矿业权登记档案需提交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等材料及证件。

(四)编制单位编制报告查阅矿业权登记档案需提交的材料有关委托合同、单位介绍信和查档经办人身份证。

四、查询档案的相关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档案室领取和填写矿业权登记档案查阅登记表,经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发证处室经办人员核实相关材料后,由办公室、登记发证处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将查档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查询档案的相关要求

《规定》对档案查询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复印、摘抄文件,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二是矿业权登记档案资料查阅后复印的,应查档人的要求,可以在复印材料上加盖登记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阅专用章。 三是查阅矿业权登记档案资料,任何人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标注、拆卷和损毁,查档人要爱护档案材料,对档案造成实际损坏后果的当事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四是查档人不得利用获得的档案信息开展有偿服务活动或任何其他违法活动,不得公布矿业权登记档案资料。四是查阅人所查档案相关内容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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