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测绘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1日          编辑:         来源:国土测绘处

  辽自然资办发〔2022〕72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辽宁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有关测绘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2022年全省测绘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2022年全省测绘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7月7日

附件

  2022年全省测绘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测绘资质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强化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措施和保密意识,规范全省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按照《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要求,我厅组织开展2022年全省测绘行政执法检查。结合全省测绘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通过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和测绘安全保密等检查,促进测绘资质单位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鼓励测绘单位加强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公共服务、大数据能力建设,优化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营商环境。

  二、组织实施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2022年全省测绘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其中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具体工作委托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辽宁省自贸区各片区配合工作开展。

  各市测绘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市可创新检查方式,做好检查工作,省级已检查的单位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于11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报省厅备案。

  三、检查对象

  1.通过随机抽取方式,在全省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范围内,抽取44家资质单位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安全保密检查,抽取其中21家单位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抽取其中9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2.对2021年1家测绘质量监督不合格单位进行测绘质量监督复查。

  3.市级检查工作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对象比例。

  四、检查时间和内容

  (一)检查时间

  2022年7月中旬至9月底。

  (二)检查内容

  1.测绘资质巡查

  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测绘资质条件符合性情况;管理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体系是否健全,是否持续改进,是否有效运行等;承担测绘项目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一致性情况,有无转让或违规分包测绘项目情况;测绘作业证办理、测绘项目备案、成果汇交等法定义务情况。

  2.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检查

  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管理及销毁情况,涉密设备设施管理及使用情况,人员相关培训(教育)情况。

  3.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

  对各受检单位2020-2021年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

  担并已完成的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界线与不动产测绘类别项目,抽查1个项目,检查项目成果质量。

  4.测绘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及运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与整改、安全生产预案建设及安全应急演练、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等情况。

  五、进度安排

  (一)检查对象抽取(6月15日-6月30日)

  完成检查对象抽取、成果质量检查项目确定等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7日-7月11日)

  测绘资质单位对照方案,对资质条件、技术质量、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体系、成果质量管理、测绘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自纠。

  (三)现场检查阶段(7月12日-9月30日)

  采取听取汇报、检查相关资料及外业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对存在严重问题需要整改的单位,检查组将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查处。

  (四)工作总结阶段(10月8日—10月30日)

  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撰写工作报告,并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

  六、检查程序

  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全过程记录,规范使用测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此文件的发出视同已告知受检单位以及检查内容、程序和有关事项。

  1.书面通知

  现场检查前,书面通知有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受

  检单位,告知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及受检单位配合要求。

  2.召开首次会议

  省厅检查组召开由检查人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员、受检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介绍检查目的意义,告知检查内容、程序、时间安排以及受检单位权利和义务,填写会议签到表。

  3.开展现场检查

  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要求,对受检单位测绘资质符合情况进行核实,填写《测绘资质巡查现场考核记录表》;成果质量检查组按照技术方案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并填写《测绘成果现场考核记录表》;对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填写《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监督检查记录表》。

  4.召开末次会议

  检查组召开由检查人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员、受检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末次会议,反馈检查情况,指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归还资料,填写会议签到表。

  5.结果认定

  各检查组形成的现场检查意见互查后,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及结果认定,向被检单位发出《测绘行政执法查结果通知书》。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厅提出书面异议,并抄送检验单位,有关处室组织人员(原参与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分析异议材料,必要时组织复检,并于分析或复检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单位,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7.结果处理

  对检查中不合格单位下达《测绘行政执法整改通知书》,受检单位依据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将依照《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自查。各资质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照检查内容及有关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受检单位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妨碍检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积极配合,促进管理。各市自然资源局要做好配合工作,各受检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设备、文件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检查工作。

  (三)贯宣政策、做好服务。在检查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主动讲解有关政策,倾听测绘单位声音,帮助测绘单位答疑解惑,为测绘单位做好服务。

  (四)重点单位,重点监管。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将资质审批中有存疑信息、首次获证、首次升级、上年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行重点监管,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

  (五)鼓励创新,包容监管。引导扶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健康规范发展,鼓励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置,包容审慎监管;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

  (六)严格履职,恪守纪律。执法人员要认真贯彻八项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恪守廉洁纪律。检查期间,不得接受单位宴请、馈赠,不得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毫不放松,防控疫情。坚决贯彻落实省、市等各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工作中对疫情波及的测绘资质单位,必要时可采取网络检查或暂缓检查等措施。

  附件:1.2022年全省测绘行政执法受检单位一览表

  2.受检单位材料准备清单

  3.测绘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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