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1日          编辑:         来源:国土测绘处

各市自然资源局,辽宁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沈抚新区示范区城市建设局,各测绘单位:

  为加强测绘单位测绘项目质量控制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测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按照《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等规定,拟定于2022年5月至12月开展省级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2022年省级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国土测绘处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市级层面测绘成果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属地原则,由市级或自贸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于11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报省厅备案。

  二、检查对象及检查内容

  1.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是2021年未被国家、省、市三级监督检查过的测绘资质单位(被抽查但成果质量被判定为批不合格的除外)。

  2.检查内容

  2020年-2021年完成的测绘项目质量控制及成果质量情况,检查数量将执行省司法厅印发的2022年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批复的数量。2021年省级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项目不合格单位项目的质量管理及成果质量情况也在检查范围之内。

  3.项目报送

  报送2020-2021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界线与不动产测绘项目。

  各市、自贸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并汇总辖区内测绘资质单位报送2020-2021年度完成的上述专业项目,其中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项目要求合同额在5万及以上,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要求合同额在20万及以上。

  4.项目选取

  抽查项目的选取,主要采取资质单位报送与测绘资质审批系统、测绘项目备案系统、测绘成果汇交系统、招标平台随机筛选相结合方式进行,形成2022年测绘质量监督抽查项目库。对于未按要求报送,但从上述系统、招标平台筛选出的符合条件项目,将列为必查项目并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

  测绘项目备案对于落实统一监管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测绘违法行为,避免重复测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测绘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之前,均应当进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近期发现省内有多家资质单位未按要求执行项目备案规定,按照《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14号)要求,本着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2020-2021年未按要求履行测绘项目备案的单位,要在4月20日前根据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完成补备整改。

  省、市主管部门要对备案整改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对于申请备案项目存在超资质登记超作业限额的、拒不改正的或整改期限结束后继续不按备案要求履行项目备案的,将依据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管理规定,在信用管理系统记入失信信息,并在测绘资质升级、专业类别变更中予以惩戒。

  三、工作要求

  1.各市、自贸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按要求组织报送项目信息,为省级层面监督检查工作创造工作条件,请于4月20日17:00前,以市、自贸区为单位汇总报送辖区内项目信息,将纸质(盖公章)的扫描件和电子文件报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2.各资质单位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检查工作。按要求如实向主管部门报送完成项目情况,包括生产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生产周期、项目合同额、

  测区所属区域、成果形式、数字成果格式、成果验收情况、项目概述等(见附件),附件可通过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网站通知公告栏内下载。

  3.如资质单位无报送项目,需行文说明原因。对故意隐瞒、拒绝和阻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受检单位存在违反测绘法等行为,依据规定记入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管理系统。

  4.本次检查结果将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将作为测绘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要及时整改,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控制及成果质量管理。

  5.各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监督检查期间毫不放松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佩戴口罩、入门登记、体温检测、办公区域消毒等措施。

  联系人:俞茜   联系电话:024-62789193

  电子邮箱:lnzrzychc@163.com

  附件:2020-2021年完成项目统计表(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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