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的通知
辽自然资发〔2024〕12号
厅机关各处室: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56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的通知》(辽委办字〔2020〕19号)和《关于印发 <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的通知》(辽环发〔2023〕43号)文件责任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省(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月25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
一、开展全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一)年度工作计划
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国土调查数据支撑。
(二)具体工作措施
1.严密组织实施,加强技术培训,督导各市县级调查单元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开展省级内外业核查,严控成果质量,组织完成国家级核查意见整改工作。
责任处室: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
完成时限:按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要求
二、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编工作
(一)年度工作计划
根据省统计局安排,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编工作。
(二)具体工作措施
按工作要求填报涉及我厅的《省耕地质量等别及变动表》《省固体矿产资源存量及变动表》和《省土地资源存量及变动表》等。
责任处室: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完成时限:按照省统计局时间安排
三、严格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一)年度工作计划
积极配合生态环境厅,严格实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
复名录制度。
(二)具体工作措施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生态环境厅适时更新《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除清单》,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责任处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四、加速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一)年度工作计划
落实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推动《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获得国家批准实施,加快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指导和规范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规则。
(二)具体工作措施
1.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工作要求,待国务院批准《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后,组织开展规划发布宣传展示等工作。
2.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审批要求,加快履行省政府审批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程序,指导各地做好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3.推动我省出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政策文件,规范和细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和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规划处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准入管理
(一)年度工作计划
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二)具体工作措施
1.组织各市定期报送发生供地的重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信息,提供给省生态环境厅,用于建立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信息台账和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分别于7月15日、1月15日前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报送上半年和全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基础信息台账。
2.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对污染地块用地面积、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进行核实。未通过评审的地块,不予移出《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六、深入推进废弃矿山复绿行动
(一)年度工作计划
落实《辽宁省废弃矿山复绿新突破三年行动计划》,督导各市政府完成年度废弃矿山治理任务。
(二)具体工作措施
1.组织各市(不含盘锦)制定2024年废弃矿山复绿工作实施方案。
2.制定2024年度分市关键控制节点明细表,逐月对照考核。
3.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政策把握和技术水平。
4.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各市落实复绿工作主体责任,推进复绿工作进度,提升复绿工作质量。
5.统筹推进抚顺西露天矿、阜新海州露天矿治理复绿,发挥带头引领作用。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七、开展辽河流域(浑太水系)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
(一)年度工作计划
持续推进辽河流域(浑太水系)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督促抚顺、辽阳、盘锦三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二)具体工作措施
1.压实各方责任。落实监管责任,督促各市落实主体责任,统筹推进项目实施,明确目标任务、倒排工期,保证项目按期完成。
2.落实定期报告制度。继续实行周小结、月报告、半年总结等动态监管调度机制,及时跟进项目实施情况,掌握项目最新进展。
3.强化现场督导。会同相关单位,定期深入实地督导核查,核查项目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进度滞后和资金未及时拨付等问题,并督促各市尽快整改。
4.会议调度或发函提醒。针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适时召开工作调度会议或向市政府发送工作提醒函,督促各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难点和堵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八、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建设
(一)年度工作计划
开展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逐步提升滨海湿地生态功能。
(二)具体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省联合监管工作机制,联合自然资源部北海局每季度开展1次现场监督检查工作,采用现场调研、实地踏勘的方式指导海洋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实施。
2.制定项目推进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完成年度建设目标。
3.定期汇总工作进展、工作举措、取得成效、亮点特色、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及时掌握项目推进状况及难点堵点问题,并提出相应整改建议。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九、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一)年度工作计划
开展省级党委、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目标考核中耕地保护相关工作。
(二)具体工作措施
开展省级党委、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以及对市级党委、政府的考核中耕地保护相关工作。
责任处室:耕地保护监督处
完成时限: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要求
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年度工作计划
做好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综合治理和应急支撑工作,大力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协助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
(二)具体工作措施
1.3月开展全省地质灾害趋势预测,5月发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2.汛前召开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落实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部署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具体工作。
3.落实地质灾害“三查”(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制度。
4.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按规定对各地雨情、险情、灾情报告进行汇总、转发、上报和处理。
5.及时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6.组成省地质灾害防治驻守专家组,并与自然资源部驻守辽宁专家组紧密合作,强降雨过程期间或出现灾情、险情,及时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防灾避险工作。
7.科学立项、加强监督,大力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
责任处室:地质勘查管理处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十一、做好矿业权审批登记有关工作
(一)年度工作计划
在矿业权审批登记中,严格执行生态环保的重要要求,凡是位于各级各类保护区、生态红线等限制开采区范围内的矿业权,停止除注销外的其他审批事项。
(二)具体工作措施
1.在矿业权审批中,各市局对是否位于各级各类保护区等禁止限制开发区出具核查意见。
2.在矿业权审批中,核实是否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
3.对凡是位于各级各类保护区、生态红线等限制开采区范围内的矿业权,停止除注销外的其他审批事项。
责任处室:矿业权管理处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十二、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年度工作计划
持续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在连续两年超额完成的基础上,2024年保障完成全省三年新增建成300家的总任务。
(二)具体工作措施
1、坚持目标导向,持续加快推进。组织各市按照三年行动目标任务要求,核准创建底数台账,分类组织、精准指导、统筹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
2、加强技术指导,及时跟踪调度。继续组织技术专家深入县区和矿山企业开展技术指导,为企业提供精准技术指导。实施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强化督导检查和动态跟踪调度,全面掌握工作进度。
3、加大检查力度,提升建设水平。联合相关部门按照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进展缓慢、未完成创建任务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导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责任处室: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十三、强化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保护管理
(一)年度工作计划
严格管控围填海项目,加强自然岸线监管,强化无居民海岛保护管理。
(二)具体工作措施
1.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辽宁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辽政发〔2018〕36号),继续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要求,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核。
2.开展自然岸线监管工作。组织动态监视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嫌占用自然岸线问题线索。每季度汇总形成自然岸线监管工作情况报告。
3.部署2024年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组织沿海各市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
责任处室:海域海岛管理处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十四、扎实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
(一)年度工作计划
开展近海生态趋势性、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灾害及蓝碳系统调查监测评估,及时预警海洋生态灾害。
(二)具体工作措施
1.开展近海生态趋势性调查监测,掌握海洋生态基础状况及年际变化趋势。
2.开展赤潮、绿潮、水母等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重点关注南方浒苔等局地海洋生态时间,及时预警灾害信息,妥善应对海洋生态灾害。
3.开展河口、泥质海岸、砂质海岸、海藻场、盐沼、海草床等生态系统预警监测工作,识别典型生态系统主要生态问题,探索开展分级预警。
4.开展盐沼、海草床等重要蓝碳系统碳储量调查及碳汇监测。
责任处室:海洋预警监测处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十五、依法查处无证勘查采矿、越界采矿等违法行为
(一)年度工作计划
完成查处无证勘查采矿、越界采矿等违法行为的任务,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二)具体工作措施
1.组织各市开展2024年度矿产卫片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矿产类违法行为,规范省内矿产资源使用秩序。
2.组织沿海各市开展省内异地巡航,严肃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行为。
3.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新要求,在不干预、不影响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的前提下强化对我省矿业开发利用秩序的监督管理,按计划开展针对矿山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越界开采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责任处室:执法处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十六、开展全省菱镁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
(一)年度工作计划
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年度目标要求,开展全省菱镁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
(二)具体工作措施
1.认真落实《关于推进菱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3〕15号)4个环节16项重点任务,按照各市市级菱镁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具体措施,结合年度工作要点,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完成目标任务。
2.认真落实《辽宁省菱镁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辽政办〔2023〕34号)7个领域8方面整治内容,按照各市市级菱镁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市政府完成自查排查、集中整治、验收销号等阶段工作任务。
责任处室:菱镁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矿业权管理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执法处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