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辽宁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国土测绘处  作者:资源厅管理员二 时间: 2023年02月21日

  为加强测绘市场监管,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依据《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现行《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起草了《辽宁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3月5日前反馈我厅,修改意见电子版可发送指定邮箱。

  联系人:杨波涛   024-62789195

  电子邮箱:mailto:lnchgtc@163.com

  附件:《辽宁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2月 21 日

  辽宁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市场监管,规范测绘市场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根据《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下简称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测绘项目范围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包括以下十项:

  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项目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直接管理的测绘项目备案;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备案工作。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以下测绘项目备案:

  (一)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组织或个人从事的测绘项目;

  (二)省外测绘单位在我省实施的测绘项目;

  (三)省域或作业范围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第五条 其他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工作,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通过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服务与监管平台项目备案系统(以下简称测绘项目备案系统)在线办理测绘项目备案。

  第七条 办理测绘项目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证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项目计划书;

  (四)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与外国组织或个人采取合作方式开展的测绘项目,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测绘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无正当理由超过7个工作日未予登记的,应视为同意备案。 测绘单位可通过测绘备案系统在线打印备案通知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测绘项目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的;

  (二)补正后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项目备案应当通过测绘项目备案系统抄送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共同承接测绘项目的,由承接单位分别办理备案登记;依法分包的测绘项目,分包和接受分包的测绘单位应当分别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后,项目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办理项目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禁止将同一测绘项目分解为若干部分后分别进行测绘项目备案。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督促其整改,测绘单位拒绝整改或整改超过时限的,记入其不良信用记录。属省外测绘单位的,由省自然资源厅通报其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完成测绘项目备案的,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项目备案决定,记入其不良信用记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查处。属于省外测绘单位的,由省自然资源厅通报其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辽测发〔2011〕80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土测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