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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政发〔2015〕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要求,各区、县(市)完成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工作,现予以批准。调整后的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3.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