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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发〔2015〕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完成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工作,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