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审批事项的公告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确保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新时期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期间,能够依法从事规划编制业务,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权限,我厅将于2020年7月至9月开展全省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动态核实工作,有关核实要求另行通知。核实期间,原有资质证书依然有效,如自然资源部出台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相关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定执行。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有效期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对于通过资质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不再发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过渡期内我厅将发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结果公告”。各单位可凭资质认定结果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勤俭务实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开展规划编制业务。
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 “证照分离”改革决策部署,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注册登记地在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的规划编制单位可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相关审批事项。
四、按照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最多跑一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相关审批事项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办理。具体信息,可登录www.lnzwfw.gov.cn查询。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我厅将作出审批决定,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审查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内,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29日